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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燃气爆炸女租客人财两伤 房东担责赔偿10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1-03-10 14:31: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陈女士在租房内使用燃气发生爆炸,致陈女士因火焰灼伤构成10级伤残,且家用电器也遭到损坏。为此,她起诉要求房东顾老伯赔偿。而顾老伯因未提供合格、安全的房屋及设施,理应承担赔偿之责。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顾老伯偿付陈女士残疾赔偿金57676元,并赔偿陈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误工费48606.30元的一审判决。

    租房发生燃气爆炸

    2006年12月19日,安徽省芜湖市的陈女士向上海的顾老伯租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顾老伯将闵行区华宁路的一套房屋出租给陈女士,租期为同年12月2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止,月租金为450元。房屋使用的设备有淋浴器、煤气灶、脱排油烟机。协议另约定,顾老伯需负责修缮所出租房屋及设备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陈女士则具有保养好房屋及设备的责任,如有损坏、遗失,应照价赔偿等内容。签约后,双方按约履行。租期届满后,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但陈女士仍继续承租房屋并向顾老伯交付房租,顾老伯亦予接受。

    2009年11月24日早晨,陈女士在承租房屋内打开热水龙头准备洗澡时却发生了意外。当她刚打开热水龙头的一瞬间,安装于承租房屋厨房内的燃气热水器即发生爆炸,其当场被炸晕在地,不省人事。室内家用电器也尽遭损坏。邻居发觉后急忙拨打110、120、119。经医院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因被火焰灼伤致全身多处TBSA47%Ⅱ。

    早已存在安全隐患

    去年7月26日,陈女士将顾老伯诉至本院,称作为一名女性,烧伤后身体留下疤痕已造成精神伤害,甚至影响日后的婚姻生活,故请求判令顾老伯赔偿损失10.5万余元。诉讼中,经陈女士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陈女士因灼伤躯干、肢体TBSA47%Ⅱ,目前遗留有皮肤瘢痕879平方厘米,相当于全身体表面积5%,评定为10级伤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承办法官于今年2月14日至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营业所闵行区办事处进行调查,该单位专业人员陈述,系争房屋使用的系天然气,爆炸事故发生前,在对该户燃气设施上门安检时,发现该户存在燃气管道自排现象,且自排管存在安全隐患,曾要求业主整改。

    房东承担赔偿之责

    顾老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法院依法缺席审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应保证其出租的房屋及房内设施无瑕疵,以保证承租人一方的人身安全或者健康。另外,出租人对租赁物还负有维修义务,当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安全地使用租赁物。本案中,双方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虽已届满,但陈女士之仍继续承租房屋,并交付房租,顾老伯亦予接受,故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顾老伯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并收取租金,理应向陈女士提供安全的、无瑕疵的房屋及设备供承租使用。现有证据证明,顾老伯并未提供合格、安全的房屋及设施,并由此给陈女士人身造成伤残并为治疗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因此,陈女士要求顾老伯支付伤残赔偿金并偿付其实际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顾老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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