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坚定 胡边)
一名残疾的“瘾君子”(左腿截肢、带假肢)“身残志不坚”,不但自己吸食毒品,还以贩养吸,多次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最终遭到法律的严惩。2012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贩卖毒品案。
2012年2月上旬开始,被告人吴某向他人购买毒品氯胺酮之后,分装成小包八次向他人(多为未成年人)出售。2012年5月21日中午,吴某搭乘客车由崇左市区回到驮卢镇,到达驮卢汽车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左侧裤袋查获三小袋白色粉末状毒品,毛重31.6克,净重29.5克;从其左脚所穿的袜子里缴获两小包黑色塑料薄膜包装的白色颗粒状毒品,毛重1.4克,净重0.7克;缴获作案用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935元。公安机关在对吴某租住的房间进行搜查时,从桌子抽屉里缴获18包毒品,毛重12.6克,净重8.5克。经鉴定,从吴某裤袋、住处缴获的毒品是氯胺酮,从吴某左脚袜子处缴获的毒品是海洛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没收被告人吴某被缴获的毒品氯胺酮38克、海洛因0.7克,由暂扣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没收作案用手机一部、违法所得人民币935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