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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充当留置送达见证人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朱志伟 发布时间:2011-03-02 09:19:43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一种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无故或借故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现象的客观存在,使得留置送达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且常见的送达方式,也由此产生了诸如法官充当见证人等等不合乎规矩的现象。尤其是在执行程序中,诉讼结果已经由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予以确定,在心底产生抵触情绪的被执行人及家属往往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查封清单等司法文书,鉴于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难求性和难找性,执行法官往往直接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被执行人××× (或家人名字××× )拒绝签收,留置送达,执行法官名字××× ”。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的每一份法律文书都事关着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送达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做到严谨、及时、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存在着“基层组织”界限难以确定,见证人难邀请、难寻找,“同住成年家属”难以把握等等情况,尽管司法界人士一直在呼吁对留置送达进行补充完善,但在现行法律尚未对此修改的情况下,就必须严格遵守。故在执行程序中,适用留置送达方式得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拒绝签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虽然接收法律文书但拒不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捺印或盖章,可有效防止其将来不承认自己接受了法律文书。司法实践中,在接受了法律文书后,因种种是由而事后反悔不承认的现象客观存在;二是既不接受法律文书也不再送达回证上签字、捺印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毋庸置疑。 二、必须有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并由其作为见证人。如果义务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负责送达的执行员必须得邀请被执行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单位派出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同时,见证人也只能由上列人员担任,送达法律文书的执行员绝不能担当这个角色。否则,今后一旦遇上义务人拒绝签收的情形,执行员便会图省事干脆就不去邀请相关人员到场,而直接作为见证人记明情况就算送达了,这势必会滋生更会助长司法职权的滥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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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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