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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法院保全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1-02-25 11:21: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坚定 马文彪)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及时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最终使当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2009年8月31日,原告南宁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分公司与被告何某燕、何某辉分别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书》,约定两被告将其二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各自三辆福田牌自卸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运营,原告为二被告向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如被告迟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管理费、养路费等费用的,每日按欠款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至2010年10月20日止,原告分别为被告何某燕、何某辉偿还银行贷款本息123696元、代缴税款3600元、代付车辆强制保险费13440元;此外二被告分别拖欠原告车辆维护费5220元、卫星定位费4953元、管理费3600元。为此,原告诉至江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分别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合计154509元及违约金6944.79元,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扣押涉诉车辆。 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江州区人民法院马兆安副院长带领执行庭和民二庭法官前往被告所在地——柳州市鹿寨县扣押查封涉诉车辆,同时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在执行现场,马副院长向被告宣读民事裁定后,并没有立即执行,而是向被告说明扣押车辆的利害关系,按照调解优先原则,争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免车辆被扣押造成停工损失。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不希望车辆被扣押,但更多的是强调自己的困难,意在拖延付款时间,而原告方则坚持要求被告立即兑现其诉讼请求。看此情况,马副院长及主办法官便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被申请人摆事实,并从法律角度陈述对其不利因素。同时,对于申请人则讲道理,说明调解对其有利的方面。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方表示同意,并撤回诉讼保全申请。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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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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