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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涉视频案件出现的新特点应引起重视
作者:吴园妹   发布时间:2011-02-22 13:07:48


    以视频网站为被告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是北京市海淀法院民五庭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占全部案件数量的50%左右。2010年,以优酷网、酷6网、时越网、风行网、六间房、新浪网、搜狐网等主营或兼营视频的7家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共693件,占到全部著作权纠纷案件的40%。经调研,2010年涉视频案件呈现出如下新的特点:

    一是原告由分散走向集中,出现集体维权的新情况。由于视频作品的投资、制作、发行、转让等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涉及主体众多,其著作权往往分属不同的权利人。这种情况反映在案件上,就表现为原告比较分散。但由于分散维权带来的成本提高,权利人开始以集体维权的形式应对视频网站的迅猛发展。2010年,以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的案件即有244件,被告集中于上述7家网站。

    二是视频网站互诉现象严重,诉讼主张日益多元化。权利人起诉视频网站是涉视频案件的最主要类型。随着视频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竞争势态的加剧,视频网站开始主动将著作权诉讼作为排挤竞争对手的重要策略。在2010年新收案件中,上述7家网站互诉的案件共105件,占到上述全部案件的15%。此外,不正当竞争、名誉权等诉讼亦开始成为视频网站开展竞争的工具,典型如酷6网诉优酷网关于“酷6网世界杯流量数据造假”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优酷网诉搜狐网关于“盗版基地”名誉权纠纷案等。

    三是侵权成本较低,视频网站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早期涉及视频案件中,由于认识上的误区,视频网站以“避风港原则”作为抗辩理由,多出于试探性的态度。随着视频网站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法院的裁判意见也日趋成熟和统一,“避风港原则”一般难获支持。但2010年,90%以上的视频网站仍然以“避风港原则”作为主要抗辩理由,却并非属于认识上的误区,而属于在行为方式上的“恶性循环”:播映新片——侵权——赔偿——再播映——再侵权——再赔偿。

    为进一步规范核心区内视频网站的经营,推动影视文化创意的发展,海淀法院民五庭建议:一是进一步统一涉视频案件的裁判标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级法院执法统一性;二是积极发挥调解尤其是诉前调解的作用,引导当事人合理诉讼,通过典型案件在先判决的引导作用,做好关联案串案的调解工作;三是加强与版权局、文化部、广播电视总局等监管影视作品内容和保护作品版权的部门合作,充分发挥互联网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行业组织在调解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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