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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父子变陌路 调解给付生活费
发布时间:2011-02-15 13:02: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梅小薪 杨小英)   认为养子的老婆不孝敬,养父一怒将收养了44年的养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父子关系。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调结该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原被告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并自愿给付养父生活费5万元。

    卢某现年75岁,与妻子王某(1975年病故)婚后一直未生育。1968年,卢某夫妇收养了邻村14岁的男孩,取名卢小进。两人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长大,并在1978年给其结婚成家。按当地农村风俗,儿子结婚后,得靠自己创业。1981年,卢某将家中四间平房中分了两间给儿子夫妇,从此双方分开生活。婚后,卢小进育有一儿一女。不幸的是,两个孩子都有不同程度的残疾。在农村,这样的家庭光靠种田难以维持。为了贴补家用,从去年开始,卢小进外出打工挣钱。妻子早已过世,儿子又不在家,连个说话的人也没有,卢某倍感寂寞,并萌生了想去镇里养老院安度晚年的念头。加上平时因生活琐事与儿媳有过争执,认为儿媳不孝,所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父子关系。

    庭审中,卢某要求解除父子关系,而卢小进则不同意。因这对养父子已共同生活了40多年,承办法官希望双方珍惜往日的父子情分,劝其和好。卢某心意已决,执意要求解除。卢小进拗不过养父,觉得父子缘分已尽,表示同意解除养父子关系。

    考虑到卢某年事已高,又没有固定收入,解除收养关系后没有生活来源,生活难以为继。承办法官又对卢小进反复宣传法律知识,告知他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老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经反复调解,被告卢小进同意一次性给付原告卢某今后的生活费5万元,并当庭给付2万元,约定余款分期给付。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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