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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藤县法院探索基层法庭工作机制的经验做法
发布时间:2011-02-14 11:06:48


    “公正、廉洁、为民”是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观。近年来,广西藤县法院一直坚持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我们司法工作人员的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方针,紧紧围绕“调解年”活动、“审判质量效率年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力争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矛盾调处合力机制,积极探索基层法庭工作机制以及指导群众庭外协商解决民间纠纷。同时,大力开展司法多元化调解工作,切实加强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藤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主要做法有:

    一、切实加强体制机制保障,落实司法为民、便民措施,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不断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审判管理机制、司法公开机制、审判监督机制和调查研究机制,推动了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严格遵循审判运行规律,强力推进审判工作管理,全面提升办案效率效果。始终坚持抓细节管理、重节点控制,克服把效率不高、效果不好完全归因于案多人少的观念,逐步把工作的着力点由单纯依靠人力物力投入转变到素质提升、管理创新和信息支持上来,积极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同时,通过界定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事物管理权三种权力,抓住诉前分流调解、立审执协调衔接和案件质量评查三个环节,构建审判指标评估、审判节点控制和审判运行考核三大体系,打造集中管理、司法公开和信息网络三个平台,切实建立起理念科学、制度规范、体系健全、支撑有力的审判管理体系,在促进公正高效司法上取得新突破。

    第一、规范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藤县法院今年3月份投资建设立案信访综合楼,现已投入使用。新立案信访大厅划分为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和纠纷调处四大功能区域,丰富“立案信访窗口”功能,使立案信访窗口同时具备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司法救助、判后答疑以及信访接待等八项功能,让立案、导诉、接访、送达诉讼材料等全部工作在立案信访窗口完成,实行柜台式办公和窗口式服务,一条龙作业,方便当事人。我院做到以人为本精心设计,从立案大厅的环境、布局等方面做文章,努力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舒适的环境,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为群众维护好自身的利益表达自己的诉求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第二、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畅通申诉信访渠道,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依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及时定纷止争,做到案结事了,深受群众好评。坚持做好裁判说理、判后答疑工作,加强涉法信访工作,坚持有访必接、有诉必理、有查必复,确保申诉信访渠道畅通。开展法官下访与公开大接访活动,公开接待来访群众。今年1-9月份,藤县法院共接待来访群众69人次,处理群众来信27件次,涉法信访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上半年法院群众信访举报为零。同时注意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及时为经济上有困难的当事人办理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手续,今年1-9月,我院共给70件案件当事人减、免、缓诉讼费16.73万元。

    第三,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司法公开,方便群众诉讼。网络传媒是人民法院新闻和宣传工作的重要平台,法院网站建设对于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司法公正,完善民意沟通机制,推进司法民主,方便群众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今年4月28日,藤县法院与梧州市两级法院同步开通法院网站, 7月1日后,公告、裁判文书等上网公布。同时,藤县法院局域网进入试运行阶段,与区、市人民法院联网后,将对提升审判质量效率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切实协调好维护好群众的利益。

    二、以开展“调解年”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为契机,积极探索多元化调解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

    加强调解工作,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内在要求,有利于畅通民意沟通渠道,从根源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为此,我院结合“人民法院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教育,积极探索多元化调解机制,促使审判人员充分认识调解工作在缓解冲突和对抗中的不可替代作用,认识调解工作是司法走近群众的重要途径。通过着力加强法官队伍的调解能力建设,提高了法官的综合司法能力,特别是把握社情民意、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建立了“大调解”格局,全面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民生为重点,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全力抓好调解工作,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

    (一)进一步强化法院调解工作,善于把握调解主体多元化

    一是以法院居中调解为主导,实现调解主体多元化。建立亲情调解机制,对涉及亲情的案件,实行亲友协助调解的办法,把情理法相结合应用到调解工作实际中去,用亲情感化当事人,努力使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提高调解结案的社会效果。二是加强与辖区党委、政府之间的联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合力调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基层法庭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发生地。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利用村干部在当地的威信以及对当地群众情况和纠纷熟悉的有利条件,参与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利用当地有较高威信且双方当事人都信服的热心人士、“族老”进行调处,说服双方进行庭外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如2010年10月18日,藤县法院太平法庭办理的一起林业合同纠纷案,在立案后考虑到原告是藤县太平镇某村民小组,而被告是广西某林浆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社会影响大,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如果开庭审理,很难实现案结事了,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利用人民陪审员比较熟悉群众环境、容易让当事人排除思想顾虑、易得到信服的优势,当天就通知了人民陪审员谢某到庭,并即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充分利用陪审员自身在该村小组中的威望,以真诚为当事人化解矛盾、办实事的心态,以情感入手,释明法理,打破当事人内心的“防火墙”,终于说服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力促该案当天立案当天调结,有效化解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又如2009年5月,藤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再审的一起借贷纠纷案,该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主办法官己经写好判决书,但考虑到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该案判决后还是难以执行,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将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还很可能造成缠诉和上访,因而没有草率宣判。承办法官决定,深入纠纷地摸清矛盾症结,依靠当地基层组织及热心人士,发挥联动调解机制作用,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在深入案发地办案中了解到,被告韦某良住所地藤县平福乡平福社区村民韦某炎是一名热心的社会人士,且担任社区干部,在当地经商,受到当地群众普遍信任和支持。承办法官将案情向其介绍后,韦某炎当即表示可由其与原告协商。在得到被告韦某良同意后,韦某炎代表被告于5月27日亲自到法院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在承办法官主持判前调解下,韦某炎代表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并拿出履行款项清偿给原告,既化解了社会矛盾,又使该案不用进入司法程序即可解决,减轻法院审判压力。

    (二)创新调解方式,积极钻研多元调解过程,及时化解群众矛盾纠纷。

    一是创新调解的方式方法,提高调解成功率,以拉家常等群众较为容易接受的方式,化解矛盾,并准确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及时化解纠纷。二是推行巡回调解,将过去坐堂办案为主的审判方式转变为进村入户巡回审判为主的方式。这样既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又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也增强了当地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这一举措受到了辖区群众的欢迎。对一些当事人出门不便,或者到纠纷地调解更为有利的案件,我院以上门调解的方式,直接到当事人住所或者事发地进行调解。如2009年3月,藤县法院潭东法庭通过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纠纷现场调解,成功调结一件讼争两年之久的相邻权纠纷。太平法庭针对辖区中的大黎镇、平福乡等一些地方距离法庭远,当事人参加诉讼不方便这一客观情况,定期到山村巡回办案,调解纠纷,取得的效果也比较明显。三是积极运用“换位思考”法进行调解。在调解工作中,我院注意引导法官、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对于主办法官来说,通过换位思考,找准当事人的需求与心态,进而选择最佳的调解方法;对于当事人来说,通过换位思考,让其体谅对方的难处,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最终接受调解。如2010年7月7日,藤县法院太平法庭办理的受害人陈某诉黄某标和邱某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承办法官受理后考虑到受害人陈某受雇于黄某标和邱某兴沙船作业中不慎触电身亡,被害人家属要求被告赔偿因陈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处理事故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0多万元,数目较大,雇主难以接受,不愿协商。为了使原告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和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尽快让被害人家属获得赔偿,法官巧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做出了让步,并当场达成了协议,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得到了化解,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共获赔213000元,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四是对相邻纠纷以及一些通过诉讼较难处理、或者进入诉讼程序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引发更大的矛盾与仇怨的案件,我院积极做好立案前的调解工作,使纠纷不用进入诉讼程序就得到解决。五是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坚持做到立案前、立案时、开庭前、开庭时、判前、判后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兼顾道德、法律、情理的结合,对大部分民事纠纷真正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如我院民一庭审理的一件同胞兄弟之间的财产侵权纠纷案,就是经过多达8次的调解,最后在宣判前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一起同胞兄弟反目成仇的悲剧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诉调对接,建立健全多元化调解机制

    在保证法院主导性的基础上,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优势,既强调三大调解的各司其职,也充分重视三大调解的联动配合,把法院的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对接和配合作为工作的重点进行安排和布置。

    1、发挥优势,认真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工作。藤县法院十分重视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指导工作,一是成立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小组,设立专门指导员。由民一庭和派出法庭对各自辖区内乡镇的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并调配若干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与乡镇部门、司法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挂钩,部门之间互相配合,协同调解好矛盾纠纷,真正做到定法止争。同时,有计划有组织地邀请乡镇干部及调解员参与调解现场,交流调解艺术和方法。在审判活动中,邀请具有人民陪审员资格的调解员,参与审理和调解非经本人调解过的案件,着力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二是加强个案指导。对委托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调解组织调处的纠纷,主动沟通、衔接,主动提供指导服务,组织指导制定调解方案。对于邀请乡镇干部及社会热心人士调解的案件,及时制定调解方案,征求被邀请人员意见,调解过程中,尽量为被邀请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方向我院起诉的案件,我院在审理案件时,如发现该调解协议书在自愿、合法、公正和规范上存在问题,均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调解中心,并提出具体的建议,以利于其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提高依法调解的水平。

    2、诉调对接,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我院作为全市大调解工作主体单位之一在做好司法调处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大调解”局面。一是建立了对接机制。积极做好与其它调解的衔接,积极配合好政府、司法局及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二是搭建了“诉调对接”工作平台。我院各派出法庭均确定了各辖区内的乡镇干部为调解工作联络员,积极与乡镇政府、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对接,共同提高调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能力。三是落实涉诉信访移交机制。与市“大调解”协调中心密切协作,对穷尽司法程序和措施当事人仍不息诉的案件,移交给市“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调处或稳控。

    3、依法确认,及时固定经人民、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效力。对于经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主持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我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确认后制作确认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给予减免诉讼费用,鼓励当事人选择诉讼外解决纠纷途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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