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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妻女四人来自诉 被告人侵占35万获刑
作者:周勤 吴明晓 发布时间:2011-01-19 13:46:41
一被告人在为他人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竟将赔偿的35万余元全部侵占,受害人父母、妻子、女儿到法院起诉后,尽管被告人巧舌如簧进行狡辩,1月11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和退赔其侵占自诉人赔偿款的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28日,南召县白土岗镇柿园村村民张四×在深圳市打工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四×颅脑损伤,在深圳市医治后转回南召治疗,后于2004年10月4日去世。交通事故发生后,其父张一×、母毛某某、妻张三×、女张×四自诉人在深圳市委托律师及在深圳市打工的被告人王某(张一×外甥)全权代理诉讼并处理相关事宜。经诉讼认定,张四×系上班时间受伤,系工伤,由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垫付各项赔偿款508032元。四自诉人于2005年1月10日在南召县公证处见证下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被告人王某代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金。后被告人王某于2005年12月20日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领走各项赔偿款508032元,扣除支付律师费152409.6元及诉讼费2508元外,其余353114.4元,被告人王某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关于自己领取赔偿款的供述。证人黄××关于自己同王某一起领取赔偿款及扣除自己律师费用的证言,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诉讼费票据证实了诉讼费支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基金偿付核订单证实了王某所领的款项。 南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将代为领取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控告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数额应扣除诉讼费用,故予以变更。被告人王某辩护其给张六×(死者叔父)13万元、给自诉人张×购买保险费用及自己为此事已将剩余20余万元花完的辩护理由,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能成立,不应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令被告人王某退赔其侵占自诉人张一×、毛××、张三×、张×的赔偿款353114.4元。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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