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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盗窃案件中的缓刑幅度
作者:张永虎 李长军 发布时间:2011-01-17 14:21:58
【案情】 柏某邀请浓桥镇“大全”移动营业厅经理张某到烧烤店吃烧烤。席间,柏某借故离开烧烤店,来到“大全”移动营业厅后侧,从被其事先打开的卫生间窗户进入营业厅室内,将柜台内5000余元营业款盗走,后该盗赃款柏某全部挥霍。被告人柏某亲属主动退赔张某人民币5000元,做为对张某丢失现金的补偿。 【审判】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审查认为,被告人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意见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柏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赔给被害人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评析】 适用缓刑的尺度分为两种情形: 1、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比如犯罪中是否存在预备、未遂、中止等酌定或法定情节,或是否存在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不同处罚幅度,抑或是否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聋哑人犯罪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等等;而柏某犯罪情节一般 。 2、根据被告人的现实表现,比如被告人是否自首、有无立功、退赃情况,认罪态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柏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害人是熟人、是激情犯罪、事后有悔过之意、加之其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自首情节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民事和解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办案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即是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案件被告人的现实表现提出的,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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