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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要以追求实质法治为取向
作者:詹菊生 发布时间:2011-01-13 11:51:39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开展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搞好行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弘扬法治精神,促进依法行政,依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基本职责。《行政诉讼法》颁行20年来,人民法院为做好行政诉讼的审判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丰富的实践和深入的研讨,趟出了路子,摸到了规律,积累了经验,也发现了存在化解行政争议机制方面与社会发展不相应、且需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福建省莆田市召开的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实务研讨座谈会上指出,各级法院要以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为重点,以追求实质法治为取向,以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为目标,努力推进新时期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发展。各级法院和审判人员要在释明宣传法制、利益平衡、理顺群众情绪、增强裁判可接受性、和谐司法、防止负面影响上狠下功夫,着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不是表面上一判了之,要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见2010年11月30日《法制日报》)。从这里我们可以预知,人民法院新时期的行政审判工作将要在“重点”、“取向”和“目标”方面进入一个新的探索和发展里程。 依法治国是方略,依法行政是体现,行政审判是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实现实质法治,是开展好行政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是依法治国是方略的实质性实施,是对依法行政的司法维护和有效监督,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行政诉讼追求实质法治取向,是20年来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研究行政诉讼的经验成果的转化,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理念、服务观念的新定位,是服务好“十二五”规划的新思路,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新挑战。行政诉讼以追求实质法治为取向,就是要让行政争议双方都信守法律原则,都遵守法治规则,都谋求利益平衡基点,使社会管理有序有效,实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以追求实质法治为取向,就是要让人们知道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皆为禁止性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而言,非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皆为自由性行为。行政诉讼以追求实质法治为取向,还在于化解行政争议的综合效果。 行政诉讼实现实质法治取向,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是新的重点课题。把机制创新作为行政诉讼实现实质法治取向的突破口,关键是要把握行政审判的方向,结合行政审判的特点,遵循行政审判的规律,在积极探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方面谋寻实招,获取实效。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是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内涵,是审判管理工作的务实与创新。因此,对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的探索,不仅要求长期在行政审判一线的实践者和专门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管理者要善动脑子变经验为机制创新推力,肯动脑子让实践完善创新机制,而且要在整个探索新机制的过程中做到求真务实、务求实效,切实把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紧密结合起来,把加强行政审判管理与实现实质法治取向紧密地结合起来。行政诉讼的实质法治取向的着力点,不只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和简单的化解行政争议,而应该是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达到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树立依法行政的威信,信守依法行政的规则,营造政通人和的环境,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所侵犯的法治社会的理想境界。基于实质法治取向这个着力点,彻底改变解决行政争议程序较单一、机制不灵活、方法也简单的司法模式,就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需要致力攻克的难题。其实,这些年来各地法院也做过了许多机制创新的有益尝试,如除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以外的沟通、协调、听证、释辩、和解以及规范性文件会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会商、诉前指导纠错、监督介入前移等,能否经过论证完善使更多的方法上升为实现实质法治取向的机制模式,值得探究。 行政诉讼实现实质法治取向,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应达到的目标。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的应有之义。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难点就在于既不能违背行政诉讼的原则牺牲或损害公权力,也不能违背行政诉讼的原则以牺牲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来维护公权力,要提高通过诉讼引导争议双方都在法律规制的框架内行使或主张权利,谋求正向的利益平衡,化解行政争议纠纷,达到共同遵守法律规范的目的。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行政争议纠纷的发生,大致有这么一些因素:行政决策失当与民意民心相悖,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方式不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或者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同一违法违规行为非同一处罚尺度;法律法规宣传缺位,法律规定和行政行为合法性未被行政相对人理解知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主体、程序、权限、职能及行为规范存在瑕疵。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中民众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和不能明白担责,行政执法就有阻力,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就有争议,依法行政就受到负面影响。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就是要着力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决不能简单地法槌一举,表面上一判了之。发生了行政争议,且“民”要与“官”对簿公堂,这“民与官斗”的勇气、这要讨说法的主张、这因冤而鸣的对抗情绪可想而知。因此,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也就成为了实质法治的取向。一旦形成行政诉讼,首先要理顺争议双方的情绪,尤其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情绪,只要有了平静、平和的良好诉讼心态,才有平等交流、说法讲理的前提,才能理智对待诉讼,合理合法地找出和接受利益平衡的争议解决方案。其次是要增强裁判可接受性,则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纠纷。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取决于主持行政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法庭审理案件的公开性,争议双方法庭上平等对话、充分讼辩、认法明理,据以定案的事实、法律、说理的准确透切性,消除诉讼双方心理障碍,明明白白接受裁判结果,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达到彻底地、实质性地化解行政争议的诉讼目的。 行政诉讼实现实质法治取向,还需要司法实践者们与时俱进的能动思维,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大局远大目光,准确审度行政公权力与行政相对人合法私权利的结合点,探索行政审判活动中维护监督公权行使和有力保障民生密切相容的新路子,开创行政审判工作的崭新局面。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来源:
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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