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析青少年刑事犯罪的特点及防范措施
作者:赵青杨   发布时间:2011-01-13 11:41:45


    笔者对于青少年犯罪方面的接触,最早在于初中时学校组织观看的电影《少年犯》,影片描写了几个十几岁的少年因为种种原因沦为了罪犯并最终被关进了少管所的故事。但那毕竟只是文艺作品,虽然知道这肯定是一个社会现象,但并没有太直接的感受。直到这几周来到渝水区人民法院的档案室工作,集中整理了一批刑事案件,居然发现其中很大一部分的暴力犯罪的实施者居然都是比自己还小很多的青少年,这些真实的案件一件件的看过去给了自己前从未有过的强大的震撼。

    通过阅读这些案卷,笔者发现这些青少年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犯罪者初犯时年龄普遍很小,而且有很多会有反复犯罪的情况。通过整理,笔者发现大多数青少年犯罪者的出生时间都集中在1987年至1994年之间。曾有一位警察来档案室查阅一位姓辛的少年犯的案卷,笔者惊讶地发现该犯出生于1989年,但在2004年就犯了一次抢劫罪,又在2009年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逮捕。然而那位警察却表示:“这很正常,现在看守所关着的,许多都是93、94年出生的……”

    第二,这些青少年大多数都来自农村,而且学历较低,一般都是初中以下。虽然以他们的年龄,本应该在学校接受教育,但是他们大多都已踏入了社会,而且普遍都没有稳定工作,属于社会闲散人员。

    第三,这些青少年犯罪大多数是属于团伙犯罪,多是三五成群、七八一伙共同作案。其中又以盗窃、抢劫、打架斗殴等居多。

    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不违反社会的规章制度和法律,主要是因为他们受到了社会的有效控制,如果这种社会控制一旦失效,人们就会违规犯法。人们这种违规犯法的倾向在社会上是普遍存在的,必须受到社会有效的控制,如果一个人犯了法而又不会受到惩罚的话,那么,每个人都有可能犯法。而形成犯罪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针对青少年犯罪的上述特点,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学校日常管理。首先,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学校要拥有一支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制教育教师队伍,结合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其次,要矫正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对那些经常旷课、与同学打架斗殴、有小偷小摸恶习、喜欢与社会人员交往的学生,应尽早督促他们纠正。而对于学校的周边环境,学校也应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整顿工作,对于学校周围的网吧、游戏厅等进行清理,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周边环境。同时,要强化九年制义务教育。前已叙述,现在青少年犯罪中的人员多为过早脱离学校教育,文化程度的高低和是否辍学直接关系着青少年犯罪率的高低。所以国家更应该强化九年制义务教育,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坚决不允许没有接受完九年制义务教育就辍学的情况发生。

    第二,强化家庭教育。青少年行为失范与青少年同家庭关系的弱化,父母不妥当的教育方式,以及子女对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的疏远具有密切关系。从法院整理的档案看,多数犯罪的青少年都来自于农村,其父母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而且多在外务工,无暇管教子女。但笔者认为,作为家长,无论自身文化程度高或低,家庭经济状况贫或富,都应该掌握一定的教育子女的方法,最起码要教育子女不要侵犯别人的利益,不要做对国家、社会有害的事情。在发现子女有吸烟、喝酒、夜不归宿、与社会上不良人员交往等不良苗头的时候,要及时劝阻制止。因为如果子女一旦走上犯罪的道路,将不仅仅是其个人的悲剧,也会是整个家庭的悲剧。

    第三,强化社会教育。坚决贯彻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当然会对减少青少年犯罪有极大的帮助,但初中毕业即踏入社会的青少年,往往心智还并不成熟,也没有立足的技能和本领,因而无法就业,他们整日无所事事,纠集在一起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对青少年进行职业培训的力度,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培训费用,这样的成本总比青少年犯罪后的矫治成本低得多。比如可以以社区为依托对社会闲散青少年进行统一登记造册,根据不同情况、特点分别安排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向相关岗位推荐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生活无着引发的犯罪。

    第四,在人民法院的角度上,对于青少年犯罪,可以考虑推行“暂缓判决”制度。“暂缓判决”制度,是目前各地少年法庭普遍实行的矫治办法,一般是指少年法庭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确定罪名,暂不判处刑罚,同时设考察期予以帮教矫治,让其在社会上继续学习或工作,最后视考察结果予以判决。这一制度于1993年首创于江苏省南京市,是一项符合国际司法惯例的重要改革。事实证明,这种方法效果很好。如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最近10年来共有28名少年被宣告适用“暂缓判决”,迄今为止,没有发生一例重新犯罪。毕竟对于青少年来说,他们今后的人生道路还很长,如果能给予其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将更能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长和发展,减少其重复犯罪的可能。这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有极大意义的。

    梁启超曾在其《少年中国说》中写道:“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可见青少年之健康成长对于一个国家的意义有多么重大,因此我们更应加强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重视,凝聚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与努力,尽可能减少青少年犯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来源: 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穆舫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