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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从中国革命历史中走来
作者:杨维汉   发布时间:2011-01-01 11:28:56


    历史回眸的一瞬,真理的光芒依然闪耀。

    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鲜明地提出“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一刻,回望中国革命历史,中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历久弥新。

    从江西苏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到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从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到目前全国人民法院广泛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新中国建设时期,代代相传,不断发扬光大。     

    革命老区司法发展史,就是一部司法活动群众参与史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政权、创建人民政权、巩固人民政权、发展人民政权的光辉历程,就是“人民”二字不断大写的历史。

    “革命老区司法工作的发展史就是一部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历史。”日前,参加在山西长治举行的全国革命老区法院论坛的长治中院院长史加龙感慨万分。

    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形成与中央苏区时期的伟大司法实践密不可分。上世纪三十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战争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统一领导开展苏区的人民司法工作。

    审判工作坚持“群众路线”,是苏区人民司法审判工作最显著的特色。

    据江西赣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玉龙介绍,1933年5月,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颁布了《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裁判部审判任何案件时,都要注意多数群众对该案的意见。要求各法庭在开庭审判前,应广泛地张贴告示,以吸引和组织广大群众前来旁听。”

    经过探索,赣南苏区的人民司法工作建立了两审终审、地域管辖、陪审员陪审、公开审判等制度,开创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先河。

    翻开历史尘封的档案,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发布的文件上,黑色油墨字迹和四方的法院大红印章依然醒目。

    “由于当时对敌战争形势非常严峻,边区政府民事立法重在维护根据地土地、劳动和婚姻等政策。为了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文件精神,边区政府注重在程序法上体现保护人权,方便群众诉讼。”长治中院院长史加龙说。

    1942年5月,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为适应敌后战争情况及予民便利起见”,特制定了执行刑事简易诉讼程序,对刑事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定罪量刑、文书样式作了规范。

    同月,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依照“适合便民原则,适合简政原则减免不必要的手续”的原则,制定了《执行决定之审级制度》,旨在解决上诉期限不明确等问题。

    从抗日战争时期,鼓励群众参与对典型案件的公审公判,到解放战争时期审理农村民事纠纷邀请群众出谋划策,以及农村精英人士居间调解,这些形式都体现了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参与,同时也是一种生动、有效的宣传方式。

    “虽然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制并不完善,但已经体现出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基本法治精神。”史加龙说,这些司法为民的实践,都为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和法制建设,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乃至今天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了宝贵经验。

    司法为民,让人民司法永放光芒

    国家乃人民之事业。

    “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根本属性。司法权也不例外。这就决定了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

    人民司法的终极目标就是要不折不扣地合乎民心、顺应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而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丰富内涵,也最终聚焦在“司法为民”这一点上。

    也许人们对评剧《刘巧儿》中的“断案青天”马专员记忆犹新。他的戏剧人物原型就是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

    “毛泽东曾指出:‘司法也该大家动手,不要只靠问案子的推事、裁判员。’”中国人民大学长期研究中国革命法制史的张希坡教授说,马锡五正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创造了深受群众欢迎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简化诉讼程式,实行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强调司法工作要有群众观念、走群众路线。

    张希坡同时指出,“马锡五在强调群众路线和尊重群众意见时,并不是无条件地、盲目地采纳群众的一切意见和要求,而是以是否符合政策法令和客观实际作为取舍的标准。马锡五曾说,‘我们也认识到群众不是法律专家,不熟练于侦查技术,他们的意见可能一时为犯罪者造成的假象所迷惑,必须以政策法令作为根据,看其是否与之相合。必须以科学的检查技术加以审查证验,看其是否合乎客观真实的证据。’”

    “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标志,在我国革命法制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其简便利民、注重调解的做法,在世界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对比我国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与西方司法传统,沈德咏认为,人民司法有着明显的特点和丰富的内涵:

    ——服务于党的事业是人民司法的首要任务。人民司法是党的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的领导是人民司法必须始终坚持的政治原则。

    ——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司法民主是人民司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取得人民群众支持的有效路径。人民司法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吸引群众参与司法工作,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使群众意见与法律精神融为一体。

    ——注重办案效果是人民司法的具体追求。人民司法要着眼于从国情、社情、民情出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从根本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追求“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实事求是是人民司法的工作作风。人民司法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客观、全面、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找出判断是非曲直的客观根据,依法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

    近八十载人民司法实践,积淀宝贵历史经验,共同构建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这充分证明了革命老区坚持司法为民的强大生命力。     

    法律基于人民的尊崇,人民赋予司法强大不竭的动力

    法律的力量基于人民内心的服膺与尊崇,司法权威的真正树立正是基于人民赋予了司法强大而不竭的动力。

    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通过实践探索逐步形成的。半个多世纪过去了,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都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新形势下的人民司法事业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沈德咏说,“我们既要尊重传统,发扬光大人民司法的优良作风,又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赋予人民司法新的时代内涵。在发展中坚持,在继承中创新,是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保证。”

    “司法亲民、司法保民、司法便民、司法安民、司法得民”是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院长闫金萍对践行司法为民内涵的理解。她说,法官必须使司法为民的精神,更好地融入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

    “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还存在许多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和期待,迫切需要加以改革。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具体要求。纲要充满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在很多方面提出了改革和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的要求。”沈德咏说。

    ——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首先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指导思想,从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能力、司法权威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改进的司法问题。

    ——其次,要坚持司法改革的原则,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

    ——再次,对于司法改革的具体要求,要在紧紧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司法工作规律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因时加以推进。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司法真正的力量之源。司法为民的成效如何,决定着人民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人民司法从萌芽、初创、发展、再发展,最终走出了一条光辉的道路——人民法官为人民。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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