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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执行联动机制开创工作新局面
作者:史智昶 发布时间:2010-12-30 09:41:33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十九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文件”)已于2010年7月21日颁布,建立了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是基于对“执行难问题”长期深入思考提出的一项战略举措。根据我县长期以来案多人少、执行压力大、实际到位率低、一线的执行人员大多疲劳厌战的情况,我们必须学好、用好中央的政策,冲出目前困境,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 一、“文件”是调查研究、与时俱进的产物 大家知道,“执行难问题”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难点,也是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中央对解决执行难问题非常重视,针对执行工作先后下发过多个文件,不同程度地缓解了当时的困难,重点局限于治标。但随着新执行案件的不断涌入,执行难一定会重复出现。大家认识到:执行难是社会多种矛盾在执行领域的集中反映,执行难问题一果多因,纷繁复杂。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单靠法院一个部门只通过强制执行这一种途径,执行难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只有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攻坚,才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 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文件”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规定了执行联动机制的启动和运行程序,规定了执行联动机制的组织机构,内容具体、详尽,实际操作性强。 二、“文件”为执行工作开辟了新思路,指定了“同盟军” 为查询、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我们要继续坚持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做法。同时,还要根据被执行人的生活、生产状况主动到下列单位了解情况、要求协助: 1、发展和改革部门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 3、人民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将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6、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7、新闻宣传部门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8、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党纪和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还有纪检监察、综合治理、政府法制、民政、司法行政、银行及证券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 三、以后执行工作设想 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基层法院的实际,设想解决如下问题: 1、储蓄银行众多,且已全国联网,营业站点大多数在乡镇,目前只有邮政储蓄银行可以在县支行查询到全县的资料,其他银行尤其是农行、信用社只能查询本站点的资料。据了解,他们没有得到查询外站点资料的授权。长期以来,执行人员为了查询,将大部分时间精力浪费在路途之中,加大了工作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 2、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不排除有执行能力而故意躲债可能性。我们可以请求公安机关通过户籍管理,手机电话实名制,查明下落,锁定号码及通讯区域。对于省内的被执行人可以直接执行,对于省外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3、被执行人是党员、公务员,按文件办理,属于财政供养事业单位职工的,与财政局、监察局联系。 4、与宣传部联合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至少每季度一次,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并通知人民银行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启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作者单位: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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