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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12-12-03 16:42:56
被执行人,是指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权利人申请或有关机关移送,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其法律地位一旦确定,就意味着其财产将面临着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时其本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因此,被确定为被执行人将对当事人产生重大和直接的影响。执行中,有些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或低价处分财产、外出躲债、假离婚、假析产等规避执行行为,法院还需要直接追加和变更被执行人,由于此时的被执行人没有充分行使过执行前程序的抗辩权,使得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对抗情绪激烈,执行难度加大,加之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在审查确定的程序、监督的机制和救济的渠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备,使这项权力的行使存在着被滥用从而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风险。 执行实践中,如何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谈些体会:
一、存在的问题 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往往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面临着是否追加被执行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一种情况是基于夫妻共有财产关系而产生。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时,发现其配偶为共有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夫妻共有的住房,产权登记证上总是一方为所有权人,而另一方为共有人,如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对该住房予以拍卖,势必损害配偶的共有财产所有权,如要追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基于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本身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产生。例如对于执行依据只确定一方为义务主体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而其配偶有工资收入,能不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从而提取其工资收入偿还债务?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而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以该财产偿还夫妻共债务并无不当,但执行依据并没有确定配偶的主体地位,能否追加亦无明确规定。执行实务中这两种情况实质上是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案件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首先,配偶一方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定的义务主体。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即使执行依据载明的义务主体只有夫妻一方,但这并不能排斥另一方债务主体的地位,而且应对债权人负连带偿还责任,配偶一方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以其取得的共有财产承担债务,正是在实体上责令其依法承担法定义务的体现。 其次,在审判阶段,原告只起诉了夫妻一方的情况下,当事人讼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争议标的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不会涉及,同时,对可能在执行程序中对被告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涉及配偶共有权利的问题也不能预见,因此,执行依据只列有配偶一方并不是漏列主体的错误,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按照执行论据效力扩张的理论,通过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共有财产予以执行来加以解决。 第三,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规定,可以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审判程序中就夫妻共同债务实体责任的承担所作的解释,而不是追加变更当事人的直接依据,但正是这些实体上的处理原则成为了执行依据既判力效力扩张的法理依据,执行法院可以据此实体规定决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二、对策建议 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时,要注意的是,首先是审查确定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才能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对于是不是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处理。其次,对已经离婚的被执行人的配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仍可以追加和变更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第三,追加变更被被执行人配偶后注意穷尽对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以被追加变更的配偶的名义取得的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措施,才能实现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真正目的。 (作者: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责任编辑:
王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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