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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兼顾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途径
作者:白月   发布时间:2012-12-18 10:56:45


    近年来,执行难是困绕法院工作的瓶颈,被称为中国“司法第一难”。自1997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到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为时一年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可以说形成了动员全社会力量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态势,通过活动有效的缓解了执行压力。分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既有当事人的原因,更有社会原因,也有法院自身的原因。其中之一就是审执不能兼顾导致执行难问题。下面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审判和执行的关系

    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业务的两大内容,是诉讼程序的两个紧密相连又性质不同的环节,审判的职责主要是运用裁决权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性质是“审”;执行的职责是通过行使强制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确保权利人实现权利,它的性质是“执”。虽然两者的分工不同,但都是当事人民事权利被侵害时的法律救济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是审判的继续和延伸。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要得到完整、圆满的解决,都必须通过审判及执行这两道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是民事审判结果实现的重要途径和维护民事审判权威的根本保障,民事审判是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虽然审判和执行对法律知识要求各有侧重,然而过分强调审执分离不重视审执兼顾,在审执关系上搞绝对分离,审判员只管审,执行员只管执,认为审执无关,这样会导致审判与执行相脱节,审执人员配合不密切,审判员在审理案件是只管审判,不考虑或轻视执行工作,就会给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增加难度,最后还可能导致案件难于执行或无法执行。

    二、目前执行中审执脱节的问题

    (一)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存在瑕疵

    作为执行依据的主要来源,法院的生效裁判是连接审判与执行工作的纽带,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在执行实践中,存在着法律文书有瑕疵和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文书不够清楚,容易产生歧义。

    2、法律文书难以操作。有些案件主要是以行为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判决的履行方式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在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常常判决恢复原状,但是对于原状没有任何表述或者表述模糊,难以客观判断,导致执行中缺乏明确的依据,不仅不便与执行,而且容易激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3、执行成本过高。在一些抚养费的案件中,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被告不履行时,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样往往为了一二百的标的额,执行人员要付出很大的精力与时间,执行结案后没有几天,申请人又来申请执行下个月的抚养费。如此反复,使执行人员疲于奔命,宝贵的执行资源无法得到更合理的利用。

    4、法律文书中存在数字、名称错误等瑕疵。这主要表现在在法律文书中将诉讼主体的名称、地址写错,以及给付标的和金额写错,使得执行中无法准确及时确定执行对象,从而造成了执行不了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审理中采取的措施不当

    1、诉讼保全不到位。诉讼保全是法律赋予法院的一项强制性执行措施,其主要目的就是在于及时、有效控制住有可能要承担法律义务的人的财产,保证今后债务能够较为方便的得到执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及时有效的保全既是对权利人的权益保护,也是有利于执行特别是提高执行效率的一个重要保证。但是在实践工作中,恰恰缺少这样良好的配合,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第一,诉讼中未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使得被执行人财产流失。

    第二,保全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没有起到效果。没有对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对财物现状不清楚,就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对于房产的保全,就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手续,而到执行时却发现该房屋早已拆除。查封汽车,只是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封,而对车辆现在何地、由谁直接占有一无所知。有的执行人员只凭借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上申报的财产作出保全裁定,结果在执行时发现提供的财产不是不存在就是与现实严重不符,造成难以执行的尴尬局面。

    第三,保全对象错误造成无法执行。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车辆的车主与司机分离,如弄错了执行的主体,会导致对象的错误。

    2、案件审理不及时。审判实践中,少数审判人员不注意审限的规定,久审不判,久拖不决,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往往会考虑判决的不利后果或者听从旁人恶意提醒而迅速转移、隐匿财产,即便在证据对其极为不利的情况下而导致最终的败诉,其也因为财产转移无法找到而愈加骄横,使法院奈何不得,对方当事人也只能赢了官司,输了财产而懊恼不已,造成法律白条情况的出现,甚至由于拿不到钱财而迁怒于法院,这不仅对法院公正的形象大打折扣,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3、执行立案把关不严。执行立案是执行程序的入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把牢立案关,对于执行工作具有直接影响。目前,执行立案中存在审查不细,立案条件比较宽泛等问题,致使部分本不应该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进入其中。一些案件,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立案时没有仔细审查而予以立案;还有将申请主体不适格的一些案件立案,进入了执行程序。

    4、审判考虑执行较少。由于一些审判人员考虑执行较少,往往使得案件审结后难于执行或无法执行,其具体表现为:判决脱离实际情况,造成判决在实体上虽然是正确的,但是在实际中却执行不了;官司打赢了,财产却被转移或变卖了,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事实没有查清,工作没有做细,却急于下判,当事人不服,不断上访、申诉,甚至对抗执行;法律文书的暇疵遗漏较多且表述不清,执行人员难以把握,执行起来左右为难;审判人员追求办案数量,为结案而办案,或“就事论事”的审判及办案中求简求快,不尽职不负责等情况都会给后面的执行工作增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审执兼顾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途径

    1、倡导审理兼顾执行,避免“各自为战”。要提高认识,树立审执兼顾的观念,坚持全院一盘棋,立足审判,放眼执行,在坚持审执分离的基础上,审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统筹考虑,兼顾执行,以案结事了、社会认同为标准,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不能“一判了之”,“一调了之”。

    2、增强主动意识,把握重点环节。在审判过程中,要把握好保全环节,进一步加大诉讼保全力度,规范诉讼保全措施。积极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将来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情况的发生。把握好调解环节,避免“空调”、“假调”切实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3、增强质量意识,优化法律文书。树立“审判质量第一”意识,从裁判文书规范入手,强化其规范性、准确性、可执行性;从裁判文书说理性入手,让当事人能够通过法律文书直观的看到案件胜败的原因;从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入手,尽量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小化,为顺利执行留有空间。

    4、增强协作意识,加强审执沟通。建立审判、执行交流的平台,定期进行座谈,将审判庭掌握容易引发矛盾的案件情况及时提供给执行庭,以求达成一致认识;同时加强执行监督,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反馈到审判庭,引以为鉴,循序渐进提高审判规范水平;将审执结合的关键指标例如调解到位率等纳入审判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奖惩机制,引导提高审判人员兼顾执行工作的积极性。

    5、增强公开意识,完善自我监督。落实关于审判公开和执行公开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行为,增强法院工作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加强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仍然负有审查职能,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呈报主管院长并经审委会讨论提起再审。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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