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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李恒晓   发布时间:2012-12-17 11:20:2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从某基层法院了解到,今年该院共收到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85件,实际执结的8件,执结率不到10%。由于“刑民合一”,因而导致比一般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更加复杂,因财产不能执行到位,继而引发申请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不仅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导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附带民事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普遍较低。刑事附带民事被执行人,大多是外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案发前以打工为主要收入或根本就系无业人员,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其所谓的财产,也主要是农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等,而这些都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法院不能随意处置。对超出部分的房产,虽然理论上可以进行评估拍卖,但实践中,法律规定,农村房产只能在同一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流转,且房产一般都有共有人,他人购买后,又面临着分割、居住等诸多矛盾隐患,中国农村还是熟人社会,村民之间沾亲带故,碍于情面,多数也不愿意出资购买,因此,农村房产等财产变现十分困难。

    二、对刑事附带民事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难以发挥应有威慑力。因被执行人多系故意伤害、抢劫、交通事故等犯罪,大多都被判实刑入狱,而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质在于强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确无履行能力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也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执行人员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拍卖执行人财产、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特殊性,使得人民法院现有的制裁措施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和威慑力。执行人员只能以解释法律、劝导申请执行人为主,在无任何强制约束力的前提下,所能达到的执行效果,就会大大折扣。

    三、刑事附带民事申请人缺乏诉前维权意识。刑事案件发生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往往只注重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忽视对被告人财产线索的调查及保全,多数被害人因受到自身认识水平及经济水平的限制,对法律规定的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保障民事赔偿权利的有力措施应用不足,虽然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可依照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在此前较长一段时间内,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被执行人能否财产保全并无明确的规定,给被执行人或其家属转移财产提供了时机,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基本上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

    四、刑事附带民事被执行人思想上有抵触情绪。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认为自己被判处了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 即使不履行,法院也不能再重新判刑,履行与否,不影响判决结果,没有主动履行的积极性。也有的被告人在案子审结后,认为法院处理不公,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在调查中,还发现一个奇怪却又合理的现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结率虽然偏低,但信访、闹访的当事人却较少。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刑事审判人员在审判阶段,就做了许多艰苦细致的调解工作,大量的案件,在审判阶段都已经履行完毕,转移到执行部门的极少部分案件,申请人对法官工作的努力与付出都已清楚,对被告人的履行能力更是心知肚明。因此,申请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进入执行程序可能要面临的结果已经有充足的心理准备。二是执行干警,都按照“四查”履行了职责,不论案件本身大小,执行干警都对照“四查”标准与要求进行了详细的查询,已经赢得了受害人的理解与信任。客观上讲,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若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提高结案率,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诉前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与指导。由于受害人往往受情绪影响,大多都把精力放在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上面,再加上一些受害人法律知识和观念的缺失,很少在诉讼前通过保全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在刑事案件发生后,根据公诉或自诉案件的不同,公安或法院在立案之前,就应当尽书面告知义务,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指导,提醒受害人查找财产线索或申请保全等措施,实现对被告人财产的有力查找和控制,为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

    二、加大诉讼期间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及财产调查力度。从刑事审判庭调查得知,基于诉讼期间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在报告其财产情况、要求亲属处置资产、筹集赔偿款等方面的配合程度要明显高于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家属将被执行人财产缴纳到人民法院或代为缴纳一定的赔偿金的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时,要把被执行人是否积极赔偿、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进一步加大刑事审判庭对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工作力度,加强对被告人财产的调查,既有利于尽早实现民事赔偿的兑现,缓解被害人的生活困难,也有利于提高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告人财产查控、处置的效率,从根本上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三、注重化解申请人的消极情绪。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多项执行措施的“失效”,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往往将执行不能归结为法院执行力不够,对法院产生一种消极低触情绪。因此,首先要做到“勤联系、勤沟通、勤执行”,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人民法院所做的工作让申请执行人有全面的了解;其次是要充分借助双方当事人所在街道、乡镇及村委会力量,积极争取支持,发挥街道、乡镇及村委员人员的人缘、地缘优势,既有利于掌握执行线索,处置有限资产,也有利于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三要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法律解释工作,在依法加大执行力度的基础上,要通过辩法析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申请执行人放弃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循法而行,避免矛盾激化。

    四、完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联动机制。在现实操作中,多数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都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我们要克服等靠思想,既要坚持依职权认真抓好“四调查”制度,也要和相关部门搞好协调,通过打“组合拳”,强化执行效果。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应互相配合,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实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性措施;建立财产状况附卷移送制度,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转移或隐匿财产;根据被害人申请或公安、检察机关依职权,实行财产先行查封、扣押制度或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将申请移交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要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的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街道办或村委会等部门,对被很执行人的财产及是否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建立一手档案,准确掌握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要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建立长期的跟踪调查机制,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要强化监狱部门的协助执行机制建设,对有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将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作为限制其减刑、假释的一个条件,促使被执行人对被害人予以尽可能多的赔偿。

    五、充分用好社会救助机制。当前,我们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救助方式,通常采用司法救助的方式,往往没有明确的标准,谁信访、闹访的厉害,就给谁的救助金多些,为了平息矛盾,造成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象。同时,也因司法救助金有限,无法实现对被害人的全面救助。因此,要把对受害人的救助社会化。通过立法,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议通过国家财政部门拨款或通过监狱部门提取犯罪分子的部分劳动成果以及罚没的赃款赃物、罚金、没收的个人财产等为主,民政部门、医疗部门和其他机构或个人的捐助等为辅助手段,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对确实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通过网络性的社会联动救助方式,使受害人有一个长期、稳定的救助渠道,让受害人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市海港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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