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获悉,该院检察员出席二审法庭的黄仕章等15人涉黑团伙案,第四中级法院于4月16日进行了二审宣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作出驳回黄仕章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5年起,重庆市黔江人黄仕章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张维祥、童川江、龚陨等人,逐渐形成以黄仕章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黄仕章先后在黔江城区一些酒店、宾馆、茶厅及其租房处开设赌场赌博。黄仕章通过发放工资、请吃饭的方式给其组织成员支付生活费用。2008年底,黄仕章因赌场经营不善,要求张维祥、龚陨、童川江自行解决生活所需,以维系组织发展。张维祥等组织成员便利用其强势地位,采取暴力手段劫取、敲诈、殴打被害人,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另外,2005年至2009年5月间,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当地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包庇、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案由黔江区检察院起诉后,今年1月15日,区法院对黄仕章等人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窝藏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仕章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