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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火罐烧伤女客 服务员赔偿两万
作者:李静 发布时间:2010-01-13 10:09:24
山东济宁中区的张某在某美容院接受拔罐服务时,不料放在身上的拔罐突然着火,造成张某轻度烧伤。近日,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张某2万余元。
2009年9月,张某去某美容院接受服务,当时该美容院刚刚开始做拔罐服务,张某决定尝试一下,遂要服务员王某为她进行拔罐,但由于技术不熟练,王某准备时间较长,在张某的催促下,王某将酒精罐和空罐混淆,把盛有酒精的罐当作空罐用燃烧的棉球棒引燃扣在张某背上,燃烧的酒精酒落在背部、颈部,造成张某身上及床上着火。 张某后被送到济宁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轻度烧伤,共入院治疗十多天,花费住院费用4千余元,其中张某支付600元,王某为其支付3000元。张某经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来张某多次找到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拔罐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将酒精罐与空罐混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王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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