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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11-03-15 09:57:55


    迎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河北省消协14日公布了2010年度河北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张家口市某公司销售不合格汽油,引发75部汽车无法正常行驶被列为十大案例之首。

    ◇汽油不合格致多部汽车无法正常行驶

    【基本案情】2010年3月3日,张家口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张家口某公司销售的汽油不合格,导致多部汽车无法正常行驶。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该油品销售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检查,查封经营场所,并从该公司未售完的90号和93号汽油储存点抽样,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同时,对围堵在该公司的50多辆汽车车主进行劝解、疏散。经检验,该批次汽油存在质量问题。

    【处理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张家口市工商局对该油品销售公司罚款8000元,责令公司共赔偿75名车主17.5万元。

    ◇制售各类假冒化妆品

    【基本案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廊坊市文安县一些乡镇制售假冒化妆品的通报于11月5日下午赶赴文安县,对制假窝点进行了查处。共查处化妆品窝点4个,查获造假设备11台(件)、各类假冒化妆品等成品1758箱、各类假冒包装物1万个(箱、桶),涉案金额达57余万元。

    【处理结果】同时该案被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目前,案件主犯康占齐、康卫民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他3名犯罪嫌疑人被网上通缉。

    ◇病死猪肉制售羊肉卷

    【基本案情】2010年6月30日,群众举报定州市台头村尹建春、李志涛用病死猪肉制售羊肉卷。在对案件线索组织摸排后,7月3日至4日,省屠管办组织保定市及所属定州市、石家庄市及所属相关市、县屠宰执法人员共80余人,分四组同时对四县(市)境内的冷库、有制售假羊肉嫌疑的窝点进行拉网式突击检查。共查获假羊肉100余公斤、来源不明冷冻猪肉70余吨,并予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省商务厅将案件查处情况向省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权限对问题进行了查处。

    ◇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洗衣皂

    【基本案情】2010年12月14日,根据举报,省质监局联合省监察厅、公安厅等部门对石家庄市洁玉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和包装库等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核实,仓库储存假冒汰渍、奇强、立白、雕牌等洗衣皂近七万块,涉案假冒产品货值约14万元。另外,该公司存放的3万6千块标注“航牌”洗衣皂涉嫌伪造他人厂名。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依法对假冒产品予以扣押,并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劣质化肥坑农

    【基本案情】2010年4月27日,任县翟庄村、甘寨村的33户农民到任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从某农资门市购买“金泽福民”牌复合肥154袋,对170亩农田施肥后,出现小麦发黄、长势差、不分叉情况。消协工作人员经过现场了解情况、录像取证和抽样送检,证实化肥存在质量问题。

    【处理结果】通过多次协商,化肥经销商最终向33户农民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纸门假冒实木门

    【基本案情】石家庄消费者孙某从红房子装饰城聚龙门业有限公司订购了三套红胡桃实木室内门,每套820元。2010年3月,两个小孩儿在室内玩耍时,身体无意碰到门上,将门撞了个窟窿,孙先生发现原本为实木材质的门竟是用纸制作的,此情此景让孙先生匪夷所思!于是向河北省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认为红房子装饰城以纸门冒充实木门,其销售行为涉嫌欺诈,应双倍赔偿损失。省消协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2010年5月7日,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由红房子装饰城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损失费3000元,并将损坏的门更换成实木门。

    ◇开发商隐瞒合同事实骗取定金

    【基本案情】2010年8月30日,武邑县消费者蔡先生在武邑县某售楼处定购楼房一套,并预交6万元房款(含定金1万元)。待交完款后,售楼处却告知其所定购的楼房是商住楼,产权使用年限为50年,车库不能办理房产证。蔡先生认为,售楼处从未向其提起过此事,当场提出退房要求,但售楼处却回复,若蔡先生退房则构成合同违约,1万元定金不予退回。无奈,蔡向武邑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要求该售楼处返还预交房款。

    消协受理此案后,仔细查阅了蔡先生与售楼处签订的售楼认购书和售楼广告,证实:其内容并未标明该楼房为商住楼及车库不能办房产证等情况。

    【处理结果】经调解,由售楼处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如数返还消费者预交的6万元房款。

    ◇保险公司高价吸保低价理赔

    【基本案情】2009年6月16日,石家庄消费者尹先生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为其北京BJ2021B越野车办理了车辆保险业务,保险期限自2009年6月17日至2010年6月16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该车的购买价12.7万元。2010年6月14日,该车发生保险事故。经评估,车辆修理费大约为5万元。双方为赔付问题进行了协商,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和该车出险时已使用了15年零3个月的实际情况,出险时该车的实际价值已经不足1.2万元,认为该车的赔付金额应在1万元以内。双方对此交涉未果,2010年12月23日,尹先生向河北省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省消协认为,保险金额的确定应以保险价值为基本参考依据。保险人将已行驶14年的旧车按新车购买价为计算依据收取保费,发生保险事故后又以标的物实际价值作为理倍依据,违反了公平、信用的民法原则。

    【处理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赔付2.5万元的协议。

    ◇新购电暖手宝爆炸伤人

    【基本案情】2010年12月1日凌晨4时,临城县消费者刘某在给刚刚购买15天的电暖手宝充电时,电暖手宝突然发生爆炸,其前半身大面积被滚烫的液体烧伤。经医院诊治,确定烧伤面积为全身总面积的22%,属二度烧伤。

    临城县消费者协会和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调查证实:爆炸的电暖手宝既没有产品使用说明书,也没有合格证,且生产地址不详,系“三无”产品。

    【处理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及后期治疗费等共计31500元整。

    ◇保险业务员把关不严引理赔纠纷

    【基本案情】滦平县张百湾镇消费者刘女士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丈夫投保一份“安享人生”个人寿险,保额4万元。2010年1月7日,被保险人突然犯心脏病死亡,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理赔,双方交涉多次未果。县消协受理此案后,调查证实,被保险人投保前确实有住院病历,但在办理保险初期,保险公司未对投保人告知事项进行核实,属保险业务人员把关不严所致,主要责任在保险公司。

    【处理结果】经调解,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投保人刘女士人民币2万元。



来源: 河北法院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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