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涉黑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医生蜕变成黑老大 恶行横跨苏鲁皖三省领刑
作者:黄世虎 王志高   发布时间:2009-09-03 16:54:34


    8月27日上午,江苏省铜山县法院依法对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黑老大邵某等16名被告人被判处20年到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做医生没意思,出来混风光”

  法庭上的邵某戴着黑框眼镜、皮肤白皙、富有书卷气质,给人感觉就像一个老老实实的大学生,很难让人相信他竟是一位让人闻风丧胆,让老百姓恨之入骨的黑老大!

  通过法庭调查,记者了解到邵某原本确实是一名医学专业的大学生,97年就读于山东某医科大学,毕业后进入了贾汪区某公立医院,可谓是生活安逸、前途光明。原本应该救死扶伤的他,为什么会变成一个违法犯罪、为霸一方的“黑社会大哥”?

  邵某在法庭上供述了自己犯罪的心理历程:“上学时自己的人生价值就是成为一名医术高超的医生,毕业后分到医院,但不过多久就感觉那里的工作太无聊、枯燥,觉得没有啥意思,就出来混社会,刚开始的时候是跟人家当小弟,期间我接触了社会上的混子,看到那些混子很风光,所以也想学他们,刚开始我跟着别人捧场架势,有时挣个喝酒钱,跟着别人打打杀杀的,当时也觉得不错,不过过了一段时间后,我感觉到天天跟着别人也没太有意思,我要干出自己的一翻事业来,要发展自己的小弟”,于是,为了在社会上树立“老大”地位,邵某先后在徐州市开设茶楼,在贾汪区开办家具厂,并以此为据点,用拉拢、引诱、胁迫等手段,先后吸收和发展社会闲散、刑满释放人员成为组织成员,并通过给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成员发辛苦费、零花钱、摆平事端、出资疗伤、资助逃跑、窝藏组织成员等方式,笼络和稳固组织成员为其跑腿效命。势力不断扩大,终于让邵某有了做老大的感觉,但同时也把他拉入了违法犯罪的无底深渊。

  当法院庄严的宣判时,邵某不禁留下了忏悔的眼泪:忏悔失去自己的美好前程,忏悔失去自己救死扶伤的人生目标,忏悔失去娇妻幼儿的天伦之乐,忏悔失去的……

  收取“出场费”支持组织活动

  邵某一伙为支持其组织活动,在开设茶楼和家具厂的同时,还依仗其黑恶势力为他人“强迁”、“摆事”、“要账”,提供非法保护,收出出场费,从200元到5万元不等。

  2003年,贾汪区某村村民李某因向山东台儿庄后孟的水泥厂送建材与后孟村村民发生纠纷,并相约在后孟进行斗殴。李某找到被告人邵某请其去处理此事。被告人邵某带领被告人刘某、张某等人驾驶四辆车,携带锨杆、洋镐把等工具到达后孟,助架、斗殴,事后李海军给被告人邵长伟出场费人民币600元。

  2003年夏天,徐州市人李某为阻止张某等人送料,找到被告人邵某请其出面处理此事。被告人邵某即带领李某、邱某、李某等六、七十人携带砍刀、木棍等械具到工地找张某等人斗殴,事后李某支付给被告人邵长伟出场费(酬金)人民币6000元。

  2006年4月下旬,王某因和闵某产生债务上的纠纷,遂雇佣被告人邵某对闵某进行报复。被告人邵某即安排被告人常某、卢某等人,驾车携带木棍等作案工具至铜山县铜山镇梅园小区附近,对正要驾车外出的闵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闵某的伤情为重伤。事后王某支付邵某酬金一万元。

  2007年6月,徐州市泉山区人陈某为了顺利接管其兄在安徽省宿州市开的煤矿,便请邵某带人去架势。邵某遂带领常某、李某、朱某等五、六十人,驾驶十余辆车至陈某的煤矿为其接手煤矿架势。2008年4月,陈某的煤矿出事故死亡一人,死者家属来矿上解决赔偿问题,陈某遂请被告人邵某带人来解决此事。被告人邵某即安排手下到矿上,持羊镐把等械具,对死者家属进行威慑,后陈某分多次支付给被告人邵长伟“出场费”人民币4.9万元。

  违法犯罪罪行磬竹难书

  本案主审张双华法官介绍说:以邵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组织层次清晰、分工明确、集结迅速。现对于其他涉黑案件而言,该团伙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时间跨度长、地域分布广、参与人员多、涉案数量多四个特点。

  时间长:从2000年到2008年,该团伙为非作恶长达8年;

  地域广:从徐州市到山东省,从贾汪区到铜山县,再到宿州市,该团伙的恶行横跨苏鲁皖三省,遍布徐州六县;

  参与人员多:少则十几人,多则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都浩浩荡荡,使当地群众敢怒不敢言;

  涉案量多:在长达66页的判决书中详细列举了该团伙近年来所犯下的种种罪行,其中聚众斗殴11起、寻衅滋事13起、故意毁坏财物4起、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赌博、窝藏、盗窃各1起,另外还有数十起严重违法案件。

  本案焦点: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邵某、赵某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是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该罪立法解释的规定要件。主审法官铜山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张双华法官解释说:本案中,被告人邵某、赵某等人的行为已同时具备立法解释规定的四个特征:1、被告人邵某自2000年以来,纠集多人,形成以其为首,以被告人常某、卢某、刘某、张某某、李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朱某某、赵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多达数十人,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2、被告人邵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利用为他人架势收取费用等手段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该组织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提供经费、吃饭等费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其经济来源不论是通过违法犯罪所得还是通过正常经营或其他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具备了这一特征。3、以被告人邵某为首的该组织自2000年以来,先后以徐州市茶楼及贾汪区家俱厂为依托,在贾汪区、徐州市区、铜山县等地,有组织的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插手民间纠纷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4、以被告人邵某为首的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被告人邵某为首的该组织,虽然不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已初步形成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它的产生和存在,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均构成极大威胁。故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老大领刑19年

  一审判决书长达66页。法院审理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邵某、常某、卢某三人有期徒刑19年、20年和18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刘某、朱某、赵某等人6个月至10年有期徒刑。



来源: 中国江苏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