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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李氏三兄弟涉黑案宣判 多名成员被判死缓
作者:王俊永、崔晓光   发布时间:2009-09-03 15:27:21


    2009年9月3日上午,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且影响重大“李氏三兄弟”35人团伙涉黑案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黑老大”李云华等多名成员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团伙中的其他成员也分别领刑。

    经审理查明:“李氏”三兄弟老大李云华, 1953年出生,老二李力, 1976年出生,老三李保健,男,1979年出生。1993年以来,被告人李云华为经营煤炭先后成立了淮北市两淮煤炭物资调运处、淮北市两淮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并在购买一栋二层楼房作为办公场所。被告人李云华、李力先后纠集了被告人仇海龙、孟大康、李如意、高珊珊、陈奇东、周振及曹伟、于芝伟(二人均另处)等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两劳释放人员参加公司,为增强其公司在煤炭市场的竞争实力提供暴力支持。

    2000年以来,被告人李云华、李力、李保健先后在夜市、民房、宾馆、浴池等处开设赌场,由李力、李保健管理赌场、提供赌资,李如意、高珊珊等人负责看赌、护赌、抽水、记帐、采用暴力手段追要赌债等,聚敛了巨额钱财。李云华、李力等将非法聚敛的钱财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包括用于支付组织成员的工资、过节费及平时零用钱,并长期在淮北市宾馆开房供组织成员吃住;成员违法犯罪时,由李云华、李力等人出面协调,用钱摆平。李云华要求组织成员不准赌博、吸毒,李云华被称为“老大”、“功哥”。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云华、李力、李保健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云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李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李保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四、被告人王甲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本院(2005)淮刑初字第03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甲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仇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皖刑终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仇海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还以该团伙其他成员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诈骗罪、抽逃出资罪、故意毁坏公私物罪等罪名,对团伙分子分别定罪量刑。

    宣判后,李氏三兄弟等多数被人当庭提出了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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