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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市场辛勤工作14年 16人未得劳动保险
因未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作者:曾兰清   发布时间:2009-08-19 09:21:16


    自中心市场于1995年8月8日开业以来,刘平生、刘昌学、刘元旦、周欢喜、肖建平等16人便开始在湖南省祁东县中心市场从事搬运工作,至今已达14年之久。这16人为中心市场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其中,刘昌学、刘平生、刘元旦等人更是因工作成绩突出,先后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但因原告16人未与中心市场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日前,其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2009年7月29日,祁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审理了刘平生、刘昌学、刘元旦等人诉祁东县中心市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1995年以来,祁东县中心市场管理处作为祁东县中心市场的管理机构,出于市场需求及照顾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的目的,同意原告16人组成装卸队,在市场内根据经营户的需要从事装卸工作,按标准直接向经营户收取报酬,并按每次装卸的人数平均分配,被告不另行给原告发放工资。除被告短期向原告收取了2%的管理费作为必要开支外,双方不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出于规范市场管理秩序的需要,被告对原告建立了一定的约束机制,将表现突出的装卸队员纳入表彰范围,有时在过节时给予装卸队一些物质慰问。

    但原告等16人系自行与经营用户发生业务联系,向经营户收取报酬,原告的劳动并不是被告安排的。被告除了因维护装卸秩序的需要而对原告进行一些必要的约束外,对装卸队的出勤人数、内部分工、劳动报酬等的分配均未参与管理,原告也不受被告其他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限制,故被告与原告之间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因此,尽管原告16人为中心市场的繁荣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但因其与祁东县中心市场未形成合法的雇佣劳动关系,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要求被告为原告补交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要求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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