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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客运市场称霸危害一方 平顶山黑团伙覆灭
9被告人被判刑 主犯被判17年 作者:张春阳 发布时间:2009-08-13 13:49:39
8月13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对垄断客运市场、称霸危害一方的杜红军、辛建国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杜红军有期徒刑十七年;同案被告人巴永西、辛建国等八人分别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违法所得221200元,供犯罪使用的11台客车,电脑一台、摄像机一部、传真机一部、点钞机一台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湛河区北渡镇杨西村人杜红军见平顶山客运市场有利可图,便以家族成员为主,网罗平顶山市客运经营业主辛建国、崔建立、李国平、张龙军等联合经营客运。杜红军、辛建国等采取高价回收旧客车、参股等形式,不断扩张。现以杜红军、辛建国等名义登记的车辆已有30余辆,连同以参股形式经营的车辆多达100余辆,垄断了平顶山至襄县、鲁山、石龙、舞钢、宝丰、石狮、厦门等多条客运线路。 为加强对其掌控的客车的管理,由崔建立负责平顶山市至宝丰、鲁山、石龙线路、张龙军负责平顶山市至襄城线路、李国平负责平顶山至舞钢线路。安排王振杰、巴永西、张守业等分别在平顶山市西客站、焦店立交桥、汽车东站“看线”,代替客运管理人员行使客运公共管理职能。王振杰等“看线”人员不允许该线上其它客车上、下乘客,否则便采取拦截车辆、拔车钥匙、摘线路牌、殴打司乘人员等手段阻拦其它车辆正常营运,使其它客车经营业主不得不将客车转让,达到控制客运线路、进行垄断经营的目的。杜红军、辛建国等在市客运中心站设有办公室,在站外设有车辆结算点,制定了公司管理人员和看线人员的管理、奖惩及上访等组织纪律,如果成员违反,就会被罚款、开除。 同时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杜红军、辛建国等以联营体为依托,向其他客运业主收取钱财,作为该组织的活动经费。2008年7月、12月,杜红军、辛建国等以成立“顺达客运公司”为由,两次向相关经营车主每辆车收取活动资金1000元,共计19余万元。后作为多次到平顶山市政府、运管处、交通局、省信访局、北京等上访经费。 另外,为达到霸占客运经营线路,进行垄断经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2006年以来到2008年5月,被告人杜红军、辛建国等还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等犯罪行为,具有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红军、辛建国等长期在平顶山市客运市场上多次无故殴打其他车主和客运管理职工,已使得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杜红军、辛建国等所掌控的客车不敢管理,其他车主无法正常经营,在平顶山客运市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平顶山市客运市场工作人员和其他经营业主中形成了心理强制。以被告人杜红军、辛建国为首,崔建立、张龙军、李国平、王振杰、张守业、巴永西、杜红娜(女,1976年生,回族,湛河区北渡镇杨西村人)等为一般成员的犯罪团伙,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被告人杜红军、辛建国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龙军、崔建立、王振杰、杜红娜、李国平、张守业、巴永西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外被告人杜红军、辛建国等还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除被告人巴永西外,其他八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表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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