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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告大食客讨要消毒餐具费胜诉 法院就此发司法建议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9-08-12 15:26:27


    因结账后发现消费明细上有6元餐位费,经询问方知是一块五一套的消毒餐具费,安先生认为饭店侵犯知情权,故将北京市大食客饮食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该6元餐位费,并赔偿通讯费、交通费共计30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食客饮食公司未向消费者进行主动提示,故判决支持了安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并就一块五餐具费向饮食业协会发司法建议。

    今年4月11日中午,安先生及其朋友等4人至大食客亚运村店就餐,消费金额193元,其中含餐位费6元。该餐位费是安先生等人就餐使用的消毒餐具费用,单价为1.5元。

  安先生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大食客饮食公司应免费提供洗净、消毒的餐具,该费用应由大食客饮食公司自行承担,无权向其收取。另外,大食客饮食公司就该消毒餐具收费问题未事先告知,侵犯了其知情权。故要求退还消毒餐具费6元,并赔偿通讯费20元、交通费10元。

  大食客饮食公司辩称,我公司虽未主动向安先生进行提示,但所提供的消毒餐具包装上已经注明有偿使用,每套1.5元,原告未向我公司提出询问即使用了该收费餐具,应认为其同意收费。故我公司并未侵犯安先生的知情权。争议发生是因为当时安先生并没有找到我公司负责人进行协商,服务员无法解决问题。现我公司同意退还安先生消毒餐具费6元及赔偿其通讯费20元、交通费10元。

  庭审中,大食客饮食公司提交了其供原告使用的消毒餐具一套,该餐具为透明塑料膜包装,塑料膜包装正面印有“温馨提示:本消毒餐具 有偿使用”字样,字体较细小,另印有“每套:1.5元”字样,字体稍大。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大食客饮食公司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方,应当就其向顾客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明示并征得顾客同意。而大食客饮食公司就收取消毒餐具费一节并未向安先生进行主动提示,而仅采取在餐具外包装上印制收费信息的被动方式进行提示,相关信息的字体又较小,此种方式不足以确保安先生对该收费行为产生认知。故法院认定大食客饮食公司与安先生间未就收取消毒餐具费一节达成合意,被告收取原告费用无合同依据,应予返还。

司法建议: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餐饮企业收取消毒餐具费无明文规定。实践中餐饮企业收取消毒餐具费的现象较为普遍,但缺少统一的行业标准,通常仅在消毒餐具外包装上印制相关收费信息,并不对顾客进行主动提示并征求其意见,待顾客实际使用后即向顾客收取费用。

  朝阳法院认为,餐饮企业负有向顾客提供清洁餐具的法定义务,如其在提供消毒餐具时需要收费,应当就此与顾客单独达成合意,即进行明确告知并征得其同意。现行餐饮企业实践中的做法容易引发与顾客之间的纠纷。

  为预防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推动餐饮业的规范运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案件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发送了司法建议:一、对实践中各餐饮企业收取消毒餐具费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并视调查研究结果对餐饮企业收取消毒餐具费的行为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二、研究并采取措施引导所属会员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积极、充分、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确保顾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实现。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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