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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被开除 银行程序违法决定被撤销
作者:区倚 刘志宇 柳开方 发布时间:2009-08-03 14:45:27
银行员工违反内部操作规定,私藏、截留客户长款,单位依照内部规定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接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维持单位处理决定后,深感后悔的李明(化名)走进法庭讨说法。8月3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法庭对此备受当地关注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撤销银行关于开除原告的决定,撤销银行关于解除与原告李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补发原告的工资及各项保险费用。至此,该劳动纠纷案终于以员工的“大获全胜”而告终。
2008年3月30日下午,像往常一样,某银行会泽县支行员工李明坐在柜台里办理存款储蓄业务。“再过20分钟就可以下班了。”抬手看看表,李明心里嘀咕着。就在这时,冷清了很久的柜台前又来了一个客户,需要办理储蓄业务。看着客户递过来的《存款凭证》,李明清点了一下递进来的钱,怎么比《存款凭证》上填的多出了一些,而且数目还不小。用行业术语说,这种情况叫“长款”,按规定应该当场退还给客户。 李明抬头看了看存款客户,那人好像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递多了钱。一时间,一股邪念在李明的心中蠢蠢欲动,这可是一笔不少的钱啊,把它私截留下来神不知鬼不觉。就这样,李明不动声色的把客户的长款私藏下来,装进自己的腰包,觉得自己做的天衣无缝,一种不劳而获的快感涌上了心头。 没想到,第二天该客户就发觉钱少了许多,直接来找李明,要求退还长款。开始李明怎么都不承认自己私藏、截留了客户的长款,因为他觉得客户根本没有什么证据。于是该客户打电话报了警,并向支行领导反映。后在公安机关及农行领导的协调下,李明才将长款还给了客户。 作为服务行业,这件事严重破坏了银行在当地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影响了银行的声誉。相关领导迅速将情况上报曲靖支行,请上级就如何处理作出批示。接请示后,上级支行对此事高度关注,依照内部规定作出《关于对李明私藏、截留客户资金案件结案请示事项的批复》,要求开除李明并解除劳动合同,以儆效尤,整顿不良风气,提升整体服务水平。根据该批示,会泽支行作出关于开除李明的决定及关于解除李明劳动合同的决定。 辛辛苦苦得来的“铁饭碗”就这样丢了,李明很是后悔,同时也很不甘心。李明向会泽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没有到仲裁结果和农行的处理一样。李明只好寄希望于法院,希望通过诉讼可以保住自己的“铁饭碗”。他以自己仅是违反内部操作规定,没有给客户造成实质性损失,支行根据曲靖支行的批复将自己开出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由,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银行恢复职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开除职务期间的工资及各项保险费用。 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明在办理客户无卡存款业务时,在客户所填存款凭证与客户实际交付的现金出现长款的情况下,不告知客户,也不按行业管理规定处理长款事宜,而是采用违规方法处理客户现金,其行为违反了行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银行以其故意私藏、截留客户资金作出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依据请示事项的批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银行关于开除原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补发原告的工资及各项保险费用。 一审宣判后,银行向曲靖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李明的诉讼请求。 曲靖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银行处理李明的两个文件程序是否合法。2000年6月30日,本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对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变更、终止、解除等内容进行约定,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2008年3月30日下午,李明私藏、截留客户长款的行为违反了行业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农行会泽支行作出开除及解除李明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内部文件批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发》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属程序不合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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