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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二天眼睛即受伤 法院判决企业赔19万
作者:李萍 居敏晓 发布时间:2009-06-06 09:30:24
工厂上班第二天,眼睛不慎被剪刀戳伤,因为家境穷困没钱开刀,该工人治疗一半出院,落下七级伤残。日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企业赔偿该名受伤工人19.4万余元。
现年31岁的秦荣20年前和姐姐弟弟一起随母亲从贵州来到江苏省江阴市,继父赵祥是工厂的一名普通工人,虽然家境贫寒,但是对三个孩子视如己出,因此一家四口其乐融融。然而2007年6月13日的一个意外,让这个贫困的家庭陷入了困境。 2007年6月12日,秦荣经朋友介绍到江阴某印染厂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第一个月工资为900元,第二个月起每月工资标准为1000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岂料,上班第二天,秦荣不慎被放在地上的布料绊到,撞到墙的棱角上,当时他手持剪刀,左眼被剪刀戳到,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工厂老板及时将秦荣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动了二次手术,所有费用都是由工厂老板支付。但是住院二十多天,花去一万多元治疗费后,工厂老板就不愿再付钱了,由于秦荣的家人拿不出钱治眼睛,于是同年7月7日,秦荣只能自行出院。秦荣眼睛受伤无疑对这个贫困的家庭是雪上加霜,但是总不能眼睁睁看着儿子的眼睛瞎掉,于是继父赵祥找到工厂老板,向老板索要工伤赔偿一百万元。工厂老板认为秦荣家人是狮子大开口,秦荣刚到企业上班,没有为企业作出过任何贡献,而且眼睛受伤也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因此只肯作出适当的补偿,拒绝百万赔偿。 2008年3月17日,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秦荣的受伤事故为工伤。同年7月4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秦荣的伤残程度为七级。同年8月26日,秦荣向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委的裁决,于11月10日向江阴法院起诉,索要各项赔偿共计116万余元。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法院根据各项赔偿标准,判决企业赔偿秦荣19.4万余元,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双方工伤保险关系。秦荣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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