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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聊MSN被辞 员工不服索要补偿金获支持
作者:闫慧 发布时间:2009-02-03 15:59:09
某商贸公司认为自己的会计赵女士在工作期间利用网络聊天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利用网络发送给公司外的第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赵女士的劳动合同,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
某商贸公司诉称,赵女士作为公司的会计,在工作期间擅自将其他公司的税务发票等带入公司,频繁进行网络聊天,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利用网络发送给公司外的第三人,私自兼职担任保险销售代理人这一系列违反公司劳动制度,给公司带来了较大损失。由此,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赵女士经济补偿金20901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450.5元的裁决。 庭审中,赵女士却称,该商贸公司证据取得途径不合法,公司无规章制度,无保密制度,合同中亦无兼职工作的条款,因此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该商贸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某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曾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书,该公司调取了其单位一台电脑中的MSN聊天记录,其中发件者“xx”曾发邮件对于保险公司营销员的相关事宜与他人交谈,并曾提及“客人名单”一事。该公司即以该证据证明赵女士在工作期间利用网络聊天,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发给第三人,私自兼职担任保险销售代理人,严重违反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审理后,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中虽约定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该公司并未提交经赵女士确认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该公司亦未提交赵女士的行为存在营私舞弊,对其造成重大损害的证据,故该公司依据其与赵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与赵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显系不当。鉴于赵女士现同意解除合同,故双方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向赵女士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支付赵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七千元及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三千五百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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