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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涉黑首恶李海峰身犯19项罪名 一审被判死刑
作者:刘闯义 发布时间:2009-01-21 16:37:35
1月20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媒体和当地百姓关注的永吉县李海峰黑社会团伙案做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等19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87万元;被告人冯国林犯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法院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树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隋庆贵等28名被告人除3名因犯免于刑事处罚外,都被法院依法判处1年至20年有期徒刑。至此,这起震惊全国的特大涉黑团伙案的31名被告人都做出有罪判决。 据悉,判决书列明李海峰等31名被告人所犯下的种种罪行,长达10万字,共173页。判决书列明,主犯李海峰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多人伤亡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之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盗窃公共财务,数额巨大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之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为追求个人利益破坏农田灌溉设施之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在招投标过程中,损害其他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之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房屋,情节严重之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峰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致两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在非法拘禁犯罪中殴打被害人,应从重处罚;在诬告陷害犯罪中犯罪数额巨大;在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中造成170亩农田数年绝收,情节严重;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作为首要分子组织多人持械斗殴,致一人轻伤;盗伐林木犯罪数量特别巨大;滥伐林木犯罪数量巨大;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宣判后,李海峰及其他几名主犯不服判决,当庭表示上诉。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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