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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被辞退 刑满释放人员要求原单位补发生活费
作者:郭嘉节 姚岚 发布时间:2008-12-08 09:19:47
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北京某经贸总公司与刘某的劳动争议上诉案件。
1992年刘某调入北京某经贸总公司,担任该公司下属企业某饭店用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8年,该公司向公安部门举报刘某存在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于同年8月撤销了刘总经理之职。1999年4月,刘某被公安机关羁押。同年6月30日,该公司作出决定,对刘予以除名。2000年12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刘不服上诉,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2001年4月6日刘某被提前释放。 2007年9月,刘某向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补发2006年5月至2007年6月的基本生活费及报销医疗费。该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刘某的申诉请求,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将除名决定送达刘某本人,故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判决支持了刘某的申诉主张。公司不服原判,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中院在审理期间,为妥善解决双方矛盾,法官进行了耐心调解,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即刘放弃要求北京某经贸总公司补发基本生活费的请求,公司到有关劳动社保部门为刘某办理退休手续。此案被二中院圆满化解。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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