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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雨棚被规划局强拆 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要赔偿
作者:陈涛   发布时间:2008-11-06 15:59:58


    因拆除他人违章建筑而引发一起不服行政强制措施附带行政赔偿纠纷案。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强制拆除原告违章建筑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直接建筑材料损失。

    2008年2月原告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在其公司院内利用空心砖搭建高度为1.6米左右的遮雨棚两座,当月21日被被告某市规划局强制拆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其遮雨棚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是在本公司院内搭建遮雨棚,用于储藏机器设备,被告未确认我公司的遮雨棚是违章建筑,也未通知我公司自行拆除,即采取强制措施将遮雨棚拆除,并造成建筑材料损坏,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理应赔偿;被告认为,原告所建系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拆除原告遮雨棚的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有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立法授权。第二,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法定方法才能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三,行政机关必须经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决定书和制作记录实施过程的行政文书。第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被告的行为均不符合上述规定并且根据《城市规划法》被告采取强制拆除原告遮雨棚的措施没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批准。虽然建章建筑是不合法的的存在物,但基于建筑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全部不予保护则侵害了违章建筑人应有的合法财产。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遮雨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直接的建筑材料损失809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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