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车主周某没有办理注销手续就将其当废品卖掉,不料想还要补交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公路养路费和滞纳金。
2006年,车主周某认为自家的一辆小轿车年久失修且不能正常驾驶,故决定将其作废品卖掉。不久,周某便联系了一家废品收购站,并很快的将其脱手。周某认为,车辆作废品变卖后,自己不再拥有该车辆,不是车辆的所有人,故也就不需要缴纳养路费,从此万事大吉。在此期间,北京市怀柔区路政局多次通过书面或是口头形式向周某催缴养路费,周某均以车辆当废品卖掉为由,拒不缴纳。2008年4月23日,怀柔区路政局对周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周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养路费征稽部门缴纳所拖欠的2508元公路养路费和滞纳金,同时到各商业银行分理处以上机构缴纳罚款,对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此行政处罚决定,周某仍坚持己见,拒不缴纳。2008年10月,路政局将周某诉至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执行该处罚决定。
今天,怀柔法院经审查认为,周某虽将车辆当废品卖掉,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依据相关法律周某仍不免除缴纳养路费的义务。据此,法院认定路政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做出准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