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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疑仲裁认定抚恤金有误 法院维权一审获追加
作者:黄志坚 发布时间:2008-09-10 09:27:33
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雇主拒绝赔偿。9月9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被告遂川高巾针织厂给付黎卫等五人因王某工亡补偿金等共计61877元。
王某系遂川高巾针织厂员工。2006年9月13日王某在下班回家的途中被郭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所撞导致王某当场死亡。郭华只给付4100元后拒绝赔偿其他损失,经法院判决郭华又赔偿了50802元。此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亡。2007年8月王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经遂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遂川高巾针织厂一次性给付王某丧葬补助金5658元、工亡补助金50922元、供养刘某抚恤金10200元、供养郭某抚恤金6000元,共计72780元,减去已从郭华处获得的赔偿,应付金额为10877元。裁决后王某家属黎卫等5人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事实没有争议,原告只是对遂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支付刘某抚恤金10200元不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供养其他亲属抚恤金为职工本人工资的每人每月30%,并未有按供养子女个数平均数确定抚恤金的规定。遂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的刘某抚恤金有误,按规定刘某抚恤金应为61200元。 据此,遂川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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