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就原告王灵春与被告某县政府、第三人王某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该县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408.24平方米,远远超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3号规定的最大面积,被依法判决撤销。
2001年8月,被告为第三人办理了武集用(2001)字第769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06年1月第三人遗失上述土地使用证,并在德州日报公告注销,2006年3月被告又为其补办了宗地号为200-24-0006的集体土地使用证。1993年8月11日,原告因与第三人存在宅基纠纷曾达成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显示第三人宅基南北长应减少3.12米,但协议后双方未履行。原告以被告补发的土地使用证违法侵害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予以撤销。
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1993年8月11日与第三人因宅基争议达成的协议书,与本案无关联性,属无效证据。被告及第三人主张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面积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