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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委下属一官员因贪污近20万元获刑11年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8-07-10 10:46:38
为了逃避处罚,给职工发钱,采取外借账号方式存钱,结果给贪婪之人以可乘之机。7月9日,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曾任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二部部长的李国璐将单位转到其他单位的公款近20万元贪污,被一中院以贪污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今年42岁的李国璐,女, 北京市人,大专文化,原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二部部长。据了解,北京市教育中心是北京市教委直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北京地区申报学位授予单位的学科、专业点评估、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等工作。 2003年,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为规避有关部门的检查,决定借用北京青红蓝书店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和发票,将没有收费许可的业务收入转移到该书店来收取。教育中心二部部长李国璐和开发部部长李某具体负责此事。2003年7月,该书店账上资金不足,无法通过年检。教育中心向北京博图广告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打入青红蓝书店的账户,被告人李国璐和李某拿来4万元存入该书店账户。同年9月9日,被告人李国璐利用管理单位此笔账外款的职务便利,将转入青红蓝书店24万元中的103 000元提走归己,其中包括教育中心的63 000元公款。 据教育中心负责人事后作证时证实,2003年初,教育中心的一些业务收费因没有收费许可证被有关部门罚款,所以准备找一家能帮教育中心收费并开发票的公司。后就找到青红蓝书店。该书店注册资金不够未通过年检。同年7月,教育中心向一家广告公司借款20万元打入青红蓝书店。后来因教育中心开出10万元支票以广告费的名义归还给这家广告公司,这些钱是教育中心留在青红蓝书店的一个账外款,属于公款。2003年教育中心开始运作借用青红蓝书店一事。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给职工多发钱,教育中心如直接拨钱给该书店就等于直接给职工发钱了,是不允许,所以才向广告公司借款,再从中心以广告费的名义还款,这样转一圈教育中心就有10万元公款拨到青红蓝书店的账上了。 2004年3月,教育中心正式开始借用青红蓝书店的账号及发票,期间青红蓝书店更名为北京博礼轩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教育中心借用账户后,博礼轩自己未再经营过业务。2006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国璐利用管理账外款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入到博礼轩公司的账外款134 749元用于个人购物和投资。 据相关证人证言证实, 2006年8月,李国璐与他人一起承包北京紫铭文化交流中心的英国部。同年8月31日,李国璐给合伙人管某拿1张博礼轩公司的支票,金额是87 500元,让其去交第一季度的承包费,同时还给了1张空白的博礼轩公司的支票,让管某去买电脑、打印机等共支出2万余元,这些费用均由李国璐给的博礼轩公司的空白支票来结算。而事实上,承包紫铭公司是李国璐个人的事与教育中心及博礼轩公司均无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决后,李国璐向一中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她不清楚自己经手的款项是公款,事先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李国璐动用账外款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对于李国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一中院认为,李国璐贪污单位账外公款的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账目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且与李国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国璐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无证据佐证,法院均不予采纳。 据此,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李国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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