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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原司法局局长因受贿一审被判刑六年
作者:黄芝芳 发布时间:2008-06-13 16:06:22
6月1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受贿案,原司法局局长、市供销社社党委书记任卫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任卫平利用任丰城市供销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之便,在资产处置、店面出租、承包经营、人事选用等方面,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8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卫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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