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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镇远原县委书记因受贿一审被判13年
作者:寇启伟 发布时间:2008-05-29 09:59:04
5月27日,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镇远原县委书记黄保勤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其两罪总刑期1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3月至2005年12月,黄保勤在担任镇远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镇远县单采血浆站站长陈登富、镇远鼎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镇远县人民医院等个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之机,先后单独或伙同其妻王质莹(另案处理)非法收受、索要陈登富、蒋华、任贵远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7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黄保勤现有家庭财产2210787.45元人民币、5692.99美元、886.56欧元,扣除黄保勤家庭合法收入以及收受的67万元贿赂款和74300元违纪款,尚有951279.64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黄保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规定,利用其担任镇远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要人民币67万元,已构成受贿罪;黄保勤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对951279.64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黄保勤以借为名向镇远县单采血浆站站长陈登富索要30万元,属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黄保勤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收受蒋华、任贵远贿赂的事实,同时黄保勤在案发后能退清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黄保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刑期1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2)黄保勤受贿犯罪所得赃款67万元人民币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赃款人民币951279.64元予以追缴。(3)非法所得74300元予以没收。(4)所欠赃款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黄保勤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来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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