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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云南省临沧市交通局调研员受贿20万一审宣判
作者:顾绍琼 发布时间:2008-04-28 10:27:55
4月23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公务员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石安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石安富,大专文化,原任临沧市交通局副处级调研员。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17日,原临沧地区交通局为搞好全区的通县油路建设工程,成立了临沧地区通县油路办公室,负责全区通县油路工程实施中的协调、管理、监督、业务指导、组织交工验收,包括统一全区通县油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和设计管理工作,被告人石安富被任命为该办公室副主任。同年2月,云南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临沧分公司(以下简称临沧路桥公司)投标后获得通县油路第7—羊勐三合同段的施工承包权。在临沧路桥公司承建该标段通县油路工程期间,被告人石安富利用担任临沧地区通县油路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之便,同年9月底在临沧城小洪桥临沧交通局宿舍路口收受临沧路桥公司经理刘桂新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石安富在侦查部门退清收受的20万元赃款。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安富在临沧通县油路工程建设期间,利用担任临沧地区通县油路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通县油路第7—羊勐三合同段承建方临沧路桥公司的贿金20万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虽不具有减轻、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但赃款已全部退清,结合被告人石安富年龄、身体状况和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现本案仍在上诉期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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