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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重金仍跳槽 幼儿园园长违反约定酌情返款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8-02-15 08:51:19


    幼儿园长王某因不满工作待遇跳槽另谋了高就,2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判令其返还幼儿园已付的钱款。

    2004年初,燕燕开办了央士外国语幼儿园,王某即进入幼儿园工作,后任幼儿园的行政园长,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对其长期以来在幼儿园工作得到的工资待遇不满意,2006年上半年,王某欲离开幼儿园另谋工作,燕燕即出面与王某协商予以挽留。后双方口头约定,由幼儿园一次性向王某支付100000元,王某则保证在幼儿园再继续工作2年。随后幼儿园即向王某支付了100000元,且未要求王某出具收条。孰料,不久后燕燕与王某多次因工作事宜发生争执,王某即被安排在家休息。2007年3月,幼儿园召开全园大会,王某未接到参加会议的通知,其与燕燕之间的矛盾加剧。2007年3月26日,王某自行进入其他幼儿园工作。幼儿园获悉后即要求其返还100000元,但遭到王某拒绝,幼儿园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口头约定的付款及继续工作问题发生纠纷,系事实劳动关系下的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幼儿园向王某付款100000元的目的是为了挽留其继续工作2年,而王某要求得到100000元的原因是认为其在幼儿园工作所创造业绩未能得到合理补偿,该100000元兼具补偿及继续工作年限保证的双重性质,王某于2007年3月26日即自行去其他幼儿园工作,已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考虑到王某收取该款后已实际工作约9个月,故酌定由王某向幼儿园返还625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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