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9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对原江苏省如东县交通局干部陈福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陈福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陈福兰,女,1952年1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2001年3月至2002年2月任如东县交通局纪检组长,2002年3月至2003年2月任如东县交通局纪委书记,2003年3月至案发任如东县交通局副主任科员。2003年12月至2006年12月期间,陈福兰利用分管或协管如东县交通局道路绿化工程的招投标监督及工程监察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南通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及南通金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永安在承接工程、质量验收、支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方便,先后4次在陈福兰家中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陈永安所送的人民币22000元;向如东县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张进华透露有关招投标信息,使其所借资质公司顺利中标,并在竞争性报价中能低价中标,先后2次在陈福兰家中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进华所送的人民币30000元;为如东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徐群山顺利承接相关工程予以关照,在如东县交通局四楼收受徐群山所送人民币8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共60000元,陈福兰全部占为己有。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