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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千方百计让换岗 怀孕职员成功维权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7-12-21 16:49:12


    在上海某贸易公司工作的大龄女职员娄小姐,因怀孕先被公司解聘,后又被通知变更换岗。在公司眼里不服从安排的她,先后又受到公司处分,然而在娄小姐申请劳动仲裁后,该贸易公司又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不认可裁决决定。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由该贸易公司撤销对娄小姐作出的《岗位转换通知书》;支付娄小姐2007年4月、5月工资差额人民币2802元。

    2006年12月12日,娄小姐与该贸易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娄小姐在该贸易公司外贸部任单证员,合同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每月工资为人民币2250元(由基本工资2000元、车贴100元和饭贴150元构成),公司每月31日结算工资,并在下一个月的15日支付上个月的工资。2007年3月,娄小姐工作表现得到公司的认可,予以转正。2007年5月12日,娄小姐收到公司发出的《岗位转换通知书》,将娄小姐的外贸部单证员调换为公司文员,从2007年4月1日起月减薪为人民币800元。2007年5月16日、6月15日,公司按800元标准支付娄小姐的2007年4月、5月的工资。因双方对工资差额出现争议,娄小姐于2007年7月11日向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裁决:由贸易公司撤销《岗位转换通知书》;支付娄小姐2007年4月、5月差额工资人民币2802元。

    2007年9月24日,该贸易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娄小姐担任了单证员后,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影响恶劣,影响到公司的形象及商业信誉,据此公司决定解除与娄小姐的劳动合同,但得知娄小姐怀孕后,以娄小姐不适合单证员工作,为其调换公司文员一职,但娄小姐不服从公司安排管理,先后给予了她处分,诉请法院判决撤销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决定。

    34岁的娄小姐在法庭上声称,正是因为自己怀孕,公司才千方百计欲逼迫自己辞职,而自己工作中不存在公司所称的失误,更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要求按原裁决履行。

    法院认为,2007年7月18日上海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娄小姐当时已怀孕36周零六天。而涉案的贸易公司未经与娄小姐协商一致,即单方面对娄小姐作出《岗位转换通知书》,调整娄小姐的岗位、减少工资报酬显然不妥。庭审中,该贸易公司以调整娄小姐岗位,是娄小姐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给公司形象及商业信誉造成恶劣影响,考虑到娄小姐怀孕,不得已将娄小姐调换为公司文员岗位。但公司所提供的《岗位转换通知书》,并未记载上述理由,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该贸易公司败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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