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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高速交警大队3警察收好处费后放检超载车获刑
作者:李东华 发布时间:2007-11-02 10:18:09
10月31日,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法院对安阳高速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段松等三被告人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陈永杰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原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安阳大队办公室主任陈永杰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判处高速交警安阳大队中队长李振兴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段松在任高速交警安阳大队副大队长期间,被告人陈永杰在任高速交警安阳大队办公室主任期间,被告人李振兴在任高速交警安阳大队中队长、副大队长期间,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杨某、蔡某、袁某、许某、和某、郑某等6人贿赂,为该6人所带违法超载车辆顺利通过京珠高速公路豫冀省界提供便利。被告人段松收受贿赂共计51.7万元;被告人陈永杰收受贿赂共计20.35万元;被告人李振兴收受贿赂共计8.7万元。其中被告人段松、陈永杰将少部分现金分给同事,剩余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段松退回赃款43.7万元;被告人陈永杰退回赃款13.35万元,被告人李振兴退回赃款8.7万元。 另查明,2005年底,蔡某、袁某为使其介绍的超载货车不被高速交警查处先期收取超载货车每次150元至200元,然后再定期分给高速交警支队一定数额的款项或直接分给大队长程志和负责检查的被告人段松。在超载车辆经过检查站时,由蔡某将超载车牌号以手机短信形式发给段松。段松在大队长的授意下,将蔡某、袁某介绍的货车不检查,不处罚直接放行,给国家造成一百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松、陈永杰、李振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段松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明知超载车辆不予查处,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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