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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都安县原建设局局长谭诚等三贪官受贿获刑
作者:都法   发布时间:2007-10-18 13:54:36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原建设局局长谭诚、原安阳镇党委书记黄秋菊、原粮食局副局长莫荣红,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10月16日,都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均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谭诚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被告人黄秋菊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莫荣红有期徒刑5年。

    1996年7月25日,安阳镇政府企业办向都安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下称县信用联社)贷款人民币20万元,用作安阳镇巴谭扶贫开发区征地费。1997年1月25日贷款到期后,安阳镇政府企业办未能如约还款。2000年至2001年,安阳镇政府企业办偿还本息72737元,到2005年12月止,尚欠本金127263元,利息120794元,共计248057元。

    2005年11月20日,县信用联社行文给安阳镇政府,限其于2005年11月25日前清偿贷款本息,并多次派员到安阳镇政府与当时分别担任镇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团主席的谭诚、黄秋菊、莫荣红商量还贷事宜。交涉中,三人以镇政府经费紧张为由,多次要求县信用联社给予减免贷款利息,否则难以清偿贷款本息。县信用联社经多次开会研究,决定只收回本金,利息全部返还安阳镇政府。之后,安阳镇党委政府班子开会决定由黄秋菊负责组织筹措资金,莫荣红负责与县信用联社有关人员办理还贷手续。

    2005年12月31日,莫荣红与出纳员潘荣辉按照黄秋菊的指示,从安阳镇政府帐号划转248057元到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还贷。同日,谭诚、莫荣红到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办理利息返还事宜,莫荣红使用假名“黄明江”与县信用联社副主任王远相签订一份委托清收安阳镇政府企业办贷款协议书,并以手续费的名义提取现金120794元。领取款时,莫荣红只领走12万元,零头794元留给县信用联社营业部作为加班费,并电话告知黄秋菊。后谭诚、黄秋菊要求莫荣红暂时保管此款,莫荣红回家后,将12万元现金交给其妻王迎存入工商银行王迎的个人帐户。尔后,谭诚、黄秋菊、莫荣红经过商量,将12万元利息返还款平分占为己有,每人获款4万元。

    此外,被告人谭诚之前在任都安县畜牧水产局局长时,利用职务之便,以少报多,侵占多报的公款,以及用虚开的发票以饲料款和汽车修理费为名等等手段,侵占公款。

    而被告人黄秋菊、莫荣红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假发票冲销报账,侵吞县财政局拨给安阳镇政府街道硬化款。被告人莫荣红还在负责安阳镇文化站修建的公务活动中,自制假合同,虚增建筑面积和建设费用,以少报多,侵占公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诚、黄秋菊、莫荣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其中被告人谭诚参与共同犯罪1次,个人贪污公款4次,个人贪污数额为人民币126817元;被告人黄秋菊参与共同犯罪2次,个人贪污数额为人民币62000元;被告人莫荣红参与共同犯罪2次,个人贪污1次,个人贪污数额为人民币6937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故意犯罪活动中,互相沟通,彼此协调配合,作用相当。被告人莫荣红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赃款已全部退回,也可酌定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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