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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安全员贪污21万 主动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12-05 12:00:47


     本网讯(覃兆华)   某国有公司安全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加大加班产量、加大计件工资数额等手段作案40次,骗取公款21万余元。2012年12月3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廖明广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2009年1月至2012年4月间,作为原桂化肥厂干事兼安全员的被告人廖明广,利用其负责管理、发放包装岗位人员工资的便利,采用加大加班产量、加大计件工资数额等手段作案40次,共骗取公款人民币214405.08元。

    另外,被告人廖明广的犯罪事实未被办案机关发觉前,于2012年6月15日主动向交待本案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廖明广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214405.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明广作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单位公款,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廖明广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又退出全部赃款,未造成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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