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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全椒县一村书记两年敛财10余万被判6年半
作者:司家宏 宣相春 发布时间:2007-09-25 09:16:58
日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对原全椒县襄河镇花园村书记路润余受贿一案作出判决,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路润余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至2006年10月间,被告人路润余利用其担任襄河镇花园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之便,在国有土地经营过程中,用由他人代还欠款、承建房屋等方式,收受他人贿赂62338.68元;在集体土地经营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5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全椒县襄河镇花园行政村毗邻全椒县城,该村民委员会对在本辖区划拨土地的用户进行审批、土地丈量、收取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等事项。2002年3月被告人路润余当选为全椒县襄河镇花园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兼党支部副书记;2006年4月30日任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 全椒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润余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2338.68元,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 被告人在从事集体土地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5000元,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路润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2万元;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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