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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超市内摔倒受伤 起诉家乐福索赔11万败诉
作者:李园晴 发布时间:2007-09-12 13:59:13
57岁的邱女士在家乐福方圆店购物时摔倒,邱女士认为商家在打扫卫生后未做防滑措施,从而导致自己受伤,因此将家乐福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9月12日,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2006年7月13日上午10时许,邱女士到家乐福公司下属的方圆大厦店购物,邱女士乘电扶梯从地上一层到地下一层,在电扶梯的出口处迈下电扶梯时摔倒在地。家乐福公司当日将邱女士送往医院,其病情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骨折,骨质酥松并骨痛。邱女士认为,自己在摔倒时家乐福刚做完清洁工作地面很滑,清洁后没有铺设的防滑垫也没有采取其他防滑措施代替,而且也没有设立任何提示标志。因此,邱女士以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家乐福诉至法院。 庭审中,家乐福播放了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并表示家乐福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邱女士的摔倒是因其走下电扶梯时向别处张望即本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所致,故不同意邱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因该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根据家乐福公司提供的当天事发经过的录像,超市所采取的措施已可以保证电扶梯出口的安全,邱女士的摔伤应属于难以预料、防范的意外事件,在此事件中,家乐福公司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无侵权行为,加之其在事发后已垫付医疗费约2万元。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邱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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