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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上杭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局长受贿被判三年
作者:林新英   发布时间:2007-09-12 11:25:36


    日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新旺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从2002年冬天至2006年3、4月间,李新旺利用担任上杭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局长的职便,收受行贿人为感谢其对承包村道建设工程的照顾、帮助争取农民的柚子园作为移民项目、帮助承包商结清工程款等原由的14笔共计80300元的行贿款。

    上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新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被侦查期间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新旺能够积极主动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新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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