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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机械厂党委书记受贿32万被判10年
作者:吴红军 李黎阳 发布时间:2007-08-29 14:56:08
国有企业书记许国林,在单位工程建设中,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承建方32万元“好处费”。8月29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许国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1995年8月至2006年10月,被告人许国林在担任国有企业河南红阳机械厂南阳分厂党委副书记、书记和研究开发中心指挥部副总指挥期间,利用其负责单位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南召某建安公司、南阳市某建筑公司第十项目部、南阳市某工程公司项目部、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所给“好处费”共计32万元。被告人许国林在收受贿赂后,对上述公司在承揽工程和工程施工中予以关照、支持和帮助。案发后,被告人许国林将全部赃款予以退缴。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负责的基建工程均为优良工程,且在纪委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前主动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应属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国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2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辩称有自首情节,经法庭调查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证实系检察机关掌握他人对许国林行贿5万元的线索后,被告人才予以交待,因此被告人许国林对本案犯罪事实的全部如实交待应认定为坦白。鉴于被告人许国林当庭认罪态度好,并全额退缴赃款,且能如实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犯罪事实,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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