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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泰和县中医院院长两罪并罚二审被判11年半
作者:何源宝 何庆   发布时间:2007-08-20 10:42:33


    2007年8月16日下午,江西省万安先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曾红钢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向被告人曾红钢送达了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被告人曾红钢被二审法院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曾红钢在担任泰和县中医院院长期间,在中医院基建、药品采购、人员安排等方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3年元月,泰和县二建公司中标承建泰和县中医院住院大楼土建工程,工程造价为530多万元,该工程由项目经理王申忠带资承建。2003年3月,被告人曾红钢调任泰和县中医院院长,王申忠为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得到曾红钢的关照,于2003年3月份和2004年分别送给曾红钢人民币1万元和2万元。工程完工后,泰和县中医院拖欠王申忠工程款200多万元。2005年9月份,被告人曾红钢以在泰和供销大楼预订一个门面和一套房子需交订金3万元为由,向王申忠索要人民币3万元,此后,王申忠顺利结到工程款40万元。

    2004年10月的一天,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基础公司项目经理秦著林为了承接泰和县中医院门诊综合大楼桩基工程,送给曾红钢人民币8万元。事后,秦著林通过招标取得了该项工程。曾红钢收下这8万元后以秦著林的名义存入银行,该存折于2005年6月份销户。

    2003年,个体户廖观金在泰和中医院投资胃镜、喉镜、多普勒等设备供医院使用,并签订了相关合同,业务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廖观金为感谢曾红钢的关照,自2003年至案发前,共送给曾红钢人民币1万元。

    樟树医药公司业务员朱陆根在泰和中医院做药品生意期间,为了能得到曾红钢的关照,于2004年、2005年、2006年春节前各送给曾红钢人民币1000元,共3000元。

    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泰和中医院护师张萍为了不值夜班和解决职称问题,送给曾红钢2000元。后张萍职称得到了晋升。

    2004年初的一天,个体药商肖莺为了结清在泰和中医院的药品业务帐,送给曾红钢人民币1000元。

    2006年春节前,罗菊兰为感谢曾红钢帮其从泰和苑前乡卫生院调入泰和中医院工作,并希望能继续得到曾红钢的关照,让其丈夫刘才江送给曾红钢人民币1000元。

    2004年2月,泰和中医院炊事员康为琪为了调换工种,送给曾红钢人民币1000元。

    2005年春节,泰和中医院医生钟水根为延长在广东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的进修期,送给曾红钢人民币2000元。

   至2006年4月30日止,被告人曾红钢拥有银行存款227.237276万元,美元存款2417元;现金3.585万元,美元1000元;个人集资31万元;对外享有债权21万元。自1997年至2006年4月止家庭支出共计人民币58.598131万元。以上财产共计人民币341.420407万元,美金3417元。被告人曾红钢能够说明来源合法的有人民币103.240177万元,美元117元。其中,1997年至2006年4月,曾红钢家庭存款、工资、奖金福利以及出差补助、房屋出租等收入共计61.702213万元;此外,曾红钢领取专家咨询费、集资款利息及拥有的债务等共计人民币41.537964万元,美金117元。核减曾红钢受贿所得16万元,被告人曾红钢尚有人民币222.18023万元,美金3300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红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泰和县中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泰和县中医院基建、药品采购、医疗器械采购、人员安排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1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此外被告人曾红钢的家庭财产及其开支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人民币222.18023万元,美金3300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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