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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小煤矿资源管理科副科长屡索贿获刑
作者: 潘丽欣 付建国 发布时间:2007-08-10 08:53:42
日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借权敛财行为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孙某系七台河市某煤集团地测处小煤矿资源管理科副科长。2004年2、3月份,深山煤矿矿长赫某与孙某相识,并提出请求帮助煤矿扩储事项。2004年4月23日,孙某利用研究小煤矿扩储事宜为卢某办理扩储手续,并要求卢某给付20万元的好处费。第二天,赫某开车带了20万元人民币到孙某家的楼下打电话让其下楼,见面后赫某在车里将用纸袋鞋盒装的2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孙某,孙某将20万元钱拿回家后分期、分批存进了银行自己的名下。事后,孙某将深山煤矿的扩储事项通过其所在的科室上报到某煤集团公司完成了审批手续,孙某将批件交给了矿长赫某。孙某于2006年3月1日将存到银行的20万元取出,次日以本人姓名在建设银行营业部购买了20万元国债。 2005年年末,北洋煤矿因越界开采被地测处小煤矿资源管理科下发停产通知书将井口封停。北洋煤矿矿长尤某在封停的次日10时许,到孙某的办公室交付1万元好处费。孙某将收到的1万元人民币存进了银行自己的名下。尤某第二天就接到孙某让其煤矿生产的电话通知。2006年4月25日晚上,孙某给尤某打电话说:“我给你办了那么大的事,你也不讲究啊,就给我1万元钱就完了事?”。为了使孙某不给自己越采的煤矿下发停产通知书,尤某于次日开车带了5万元人民币到孙某家的楼下给他打电话叫他下楼,孙某下楼后到尤某的车里,尤某将用报纸包的5万元人民币交给他,孙某看过、收下钱后说你的井口该干就干。2006年4月27日,孙某将5万元人民币以自己的名义存到建设银行矿区分理处。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全部返还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在检察机关传唤后,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其收受尤某贿赂6万元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孙某深感法律的权威性,后悔自己一时失足造成千古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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