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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龙”石受处罚 当事人法庭“维权”被驳回
作者:蓝海鹰 李伟   发布时间:2007-07-26 09:36:44


    龙是中国传说中的一种善变化、能兴云雨、利万物的神异动物,不知有多少世人为之寻求与向往。广西马山县古寨乡古寨村一村民非法采集一块“龙”状钟乳石被行政罚款9.5万元,他即把相关部门告上法庭。近日,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

    广西马山县古寨瑶族乡民兴村有一口神奇的山洞,洞中以大量形状酷似“蟒蛇”的钟乳石而得名为蟒蛇洞。2007年初的一天,该乡村民蓝某到蟒蛇洞里游玩,发现一块非常像传说中的龙的钟乳石,蓝某对它爱不释手。2007年2月4日,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蓝某即悄悄地搬运切割机、发电机到蟒蛇洞里,连续4个昼夜加班加点切割这块“龙”状钟乳石。2月8日,蓝某在朋友的帮助下,将这条重几百斤的“龙”护抬到山下,并用机动车搬运到家。因此,蓝某的这条“龙”开始闻名于十里八村,每天约有上百人前来欣赏。

    2007年2月13日,马山县有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蓝某非法采集钟乳石后,即派出执法人员到蓝某家察看。当天下午七时许,执法人员到了蓝某家,蓝某早已外出,执法人员通过其家人与他电话联系,要求蓝某立即回来接受调查,否则没收他非法采集钟乳石所得的“龙”。执法人员话还没说完,蓝某即关闭手机。就在执法人员要采取措施,没收蓝某家的“龙”状钟乳石时,约有200名不名真相的人即对执法人员进行围攻。见势不妙后,执法人员不得不撤离蓝某家到古寨乡政府研究工作方案。过了约一小时,执法人员会同“110”警务人员再次赶到蓝某家,发现那条“龙”早已不翼而飞了。

    2007年4月6日,马山县有关部门对一直不肯露面的蓝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蓝某停止非法采集钟乳石、赔偿损失、没收采集的钟乳石,并处以罚款9.5万元。

    2007年4月19日,蓝某以马山县有关部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马山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局的具体行政处罚。

    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时认为,钟乳石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开采。原告蓝某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擅自采集钟乳石,应该受到处罚。但马山县有关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件》有关规定对蓝某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于该规定处罚的对象并非适用于个人擅自采集行为,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007年7月4日,广西马山县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被告马山县有关部门对蓝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律知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桥梁、机场等重大工程建设致使钟乳石洞穴中的钟乳石无法保留,确需采集该洞穴内钟乳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采集人采集。采集人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采集”。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集钟乳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钟乳石;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官提醒:钟乳石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开采。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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